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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婚后之初,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返回原告陪嫁物品。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冬相识,开始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又因被告懒惰发生矛盾,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时间不足二年,不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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