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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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