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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