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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王X甲。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发生争吵也是事实,但这与被告的父母有一定的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5日生育女儿王X甲。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赵XX起诉离婚,被告王XX不同意离婚,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况且,原、被告又生育一女儿,以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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