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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菊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X及其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总是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3年7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父母阻拦,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去日本打工一年,回来后夫妻感情仍未好转,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2个儿子各抚养一个,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原告婚前就已经怀孕了。被告婚后去日本打工,因经济情况不好,没有挣到钱,但被告相信自己有能力挣钱养家。并且双方有2个儿子,离婚会对孩子有不良的影响。希望原告给被告一个机会,使双方重归于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孔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二个,长子王*X,2009年4月7日出生;次子王*X,2011年11月29日出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孔XX起诉离婚,被告王XX不同意离婚,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况且,原、被告育有二子,以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孔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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