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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7月19日生育儿子王*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志趣差异较大,常因家务琐事吵闹打架,致使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XX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因为被告在外地上班对原告照顾不周,再加之家庭的原因,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但是鉴于原、被告已有孩子,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19日婚生儿子王*X,现随原告生活。近期,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李XX起诉离婚,被告王XX不同意离婚,在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况且,原、被告又育有一子,以不离婚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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