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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韩*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与被告韩*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被告韩*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韩某乙。双方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韩*甲辩称,因为孩子年纪尚小,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韩某乙。

上述事实,有大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双方应珍惜相互的感情及组建的家庭,在出现矛盾时应及时沟通,积极化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且双方婚生子韩*乙年纪尚小,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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