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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甲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甲、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甲诉称,我与被告200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邓*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任性、固执、不讲道理,不经过双方协商就单独将家庭几乎全部存款投入风险极大的基金,之后不听劝告擅自把家中多数存款投入股市,天天一门心思炒股,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和,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我曾于2014年2月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提出要求给她100万才同意离婚,实践证明,我们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还可以,而且孩子还小,离婚了对孩子影响不好。我们主要矛盾就是因为我把钱投资到股市里了,她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邓某乙。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经十一年,并育有一女,已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生活中,夫妻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勤于沟通,矛盾是能够化解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邓*甲与被告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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