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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陶*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婚后被告经常出差,对家庭不管不问,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在恋爱期间称其任北*集团副总裁,其实是一名普通技术员,并于2009年已辞职。2012年7月,被告离家外出承包工程,期间很少回家。直至2014年3月得知被告因私刻印章罪被公安局抓走,并在11月被告被云南*民法院判处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现被告更是被判刑在押,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要求婚生子李*乙由原告抚养;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乙。

2014年3月被告李*甲因私刻公章被逮捕,并于2014年因私刻公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在服刑。原告起诉离婚后,庭上被告称不同离婚,且很快将服刑期满,愿意出狱后与原告就婚姻问题协商解决。夫妻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所提离婚理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交感情破裂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明,原、被告庭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有过矛盾和意见分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和睦生活。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陶*与被告李*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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