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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双方只是偶尔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虽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应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也未提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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