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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