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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XX与被告甄XX外调解和好,原告张XX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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