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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军与贺X舒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X军诉被告贺X舒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X军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林、毛X梅,被告贺X舒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X军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3月初相识,5月16订婚,7月28日完婚,10月领结婚证,给了被告彩礼钱88000元。2014年农历正月初1生下一子,2月初孩子做满月时被告怒气大发,回到娘家,至今已有一年未回家,经多方人调解、劝说无效,无法挽回夫妻感情,逼于无奈,向法院投诉求助,请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儿子随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贺X舒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7月28日依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正月初1日生下一子(未起名、上户),2014年农历2月初孩子做满月时发生争执,被告携子回到娘家至今。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X军与被告贺X舒属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目前双方虽有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沟通,相互谅解、互相关心体贴,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鉴于夫妻两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安宁,其子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X军与被告贺X舒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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