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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2000年10月23日生育一男孩李*甲,于2007年11月6日生育一男孩李*乙。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加之被告李*某因犯罪入狱,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甲、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庭审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15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经政府登记结婚,于2000年10月23日生育一男孩李*甲,于2007年11月6日生育一男孩李*乙。现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子李*甲、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经本院作双方调解和好工作,原告张某某仍坚持要求离婚,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婚生子李**、李*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李*某在监狱服刑,子女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待被告出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婚生子李**、李*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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