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某某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