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范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09)松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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