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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日生育女孩张**。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张**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交结婚证一枚,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04年12月2日生育女孩张**。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女孩张**,抚养费用自行负担。

另查明,女孩张某坤自愿跟随原告尤某某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做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张**,考虑张**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见,张**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女孩张**,不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婚生女孩张**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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