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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1年10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长时间矛盾积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庭审中,原告提交夫妻关系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1年10月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矛盾不断。原、被告共生育两名子女,长女亓某芬,现年35岁,长子亓某利,现年30岁,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至今已分居16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矛盾不断,且已分居16年之久,原告坚持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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