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罪犯秦**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广安**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四川**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邻水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罪所得2436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该犯于2013年8月28日送入四**州监狱服刑。罪犯秦**应于2020年7月2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0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监内后勤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0分。
上述事实,有四**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