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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了(2011)达渠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起止2011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罪犯陈**于2011年10月8日送入达**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罪犯陈**应于2016年6月2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13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获得积分123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后序的劳动工种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13分;2015年3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获得积分123分。

上述事实,有四**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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