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高坪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袁**犯诈骗罪退赔伍岚赃款2500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u0026ldquo;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伍*申请执行袁**退赔赃款一案,债权总额25000元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