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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了(2013)通川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定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19日送入四**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3分,确有悔改表现。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州监狱提请对罪犯黄**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减刑幅度适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3分。

上述事实,有四**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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