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蒋**申请执行张*诈骗罪一案,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张*应支付申请人蒋**人民币38197元。在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张*死亡,且无财产继承,同时也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蓬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