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沈**诈骗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全申请执行沈**诈骗罪一案,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沈**应支付申请人王*全人民币24400元。在执行立案后,对被执行人沈**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沈**应继续向申请人王**给付赔偿款24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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