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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了(2013)大竹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罪犯张*才于2013年8月22日送入四**州监狱服刑。该犯应于2016年8月3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83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83分。

上述事实,有四**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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