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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国平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开江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胥宜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邱*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四川**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天平台、腾讯QQ先后结识了被害人李**、刘某某等四名女子,并慌称其在四川省达州市做保温材料销售和其他工程等业务,取得她们的信任,通过交朋友、谈恋爱等方式与她们进行交往。尔后,邱**在无经济来源,且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跑业务、做工程需要开支等事由,共骗取四被害人现金33万余元。除归还曾某某4.8万元现金外,尚有28.2万元被其挥霍,无法归还。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人平台认识四川省成都市藉女子李*甲,在聊天中取得李*甲的信任,双方成为朋友。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邱**编造跑业务缺资金、打官司需要开支等事由,骗取李*甲钱财。李*甲信以为真,多次向邱**汇款5万余元。邱**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彩票等个人挥霍。

2、2013年6月,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天平台认识天津市藉女子刘某某,在聊天中取得刘某某的信任,两人开始网恋。2013年10月以来,邱**编造跑业务需要开支、家人生病等事由,骗取刘某某钱财。刘某某多次向邱**汇款8万余元。邱**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彩票等个人挥霍。

3、2014年4月,被告人邱**通过QQ漂流瓶认识四川**藉女子曾某某,在聊天中取得曾某某的信任,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邱**编造做工程缴纳税款、请客送礼需要开支等虚假理由,骗取曾某某钱财。曾某某多次向邱**汇款7万余元。邱**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彩票等个人挥霍。2015年1月12日,被害人曾某某察觉钱财被骗,与其叔父等人要求被告人邱**还款。次日,邱**归还了曾某某4.8万元。

4、2014年6月,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天平台认识重庆市藉女子张某某,在聊天中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8月以来,邱**编造做业务、工程竞标需要开支等事由,骗取张某某钱财。张某某多次向邱**汇款8万余元。邱**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彩票等个人挥霍。2015年1月13日,邱**被受害人曾某某及其叔父等人要求还款,在无力归还的情况下,打电话向张某某借款。当日,张某某给邱**的银行卡账号转款5万元。

同时查明,2015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邱**在开江县新宁镇“天曼”宾馆403号房间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银行卡,汇款账单,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证人李*乙、胡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曾某某、张某某、李*甲、刘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30余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骗取受害人李*甲等人现金后,除归还曾某某4.8万元外,其余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损失,且多次实施诈骗,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邱**所得赃款28.2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邱国平上诉称,原判认定我诈骗李*甲5万元不属实,我被他人拘禁时找张某某转款5万元系借款。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邱**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邱**多次实施诈骗,赃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且未退清赃款,可酌定从重处罚。邱**提出“李*甲5万元,张某某给其转款5万元”不属诈骗的上诉理由与在案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判根据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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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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