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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达川检公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鲁**、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贤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隐瞒真实姓名,谎称自己名叫“唐*”,是通川区西外镇人,以前在重**银行上班,现在专门为他人代办高额度信用卡。并以此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唐*甲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先后多次以还账和给朋友借钱的名义在达川区南外镇骗取被害人唐*甲人民币共计1500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杜*以“唐*”的身份,谎称自己能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和做银行流水资料等,以需收取手续费为由,在达川区南外以及通川区城区内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潘某某人民币各3000元,骗取胡某某人民币8400元。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欠条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杜*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杜*辩称我因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与唐**相识,唐**自己买衣服用了2000元也计算在内,胡某某的8400元中有6000元是给我做银行流水资料的报酬,其余的钱用于治疗肺结核。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隐瞒真实姓名,对外谎称自己名叫“唐*”,是通川区西外镇人,以前在重**银行上班,现在专门为他人代办高额度信用卡。

被告人杜*以此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唐*甲交往过程中,害怕暴露真实身份,让其干妈易某甲冒充其母亲与被害人唐*甲见面,取得被害人唐*甲的信任,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杜*先后多次以还账和给朋友借钱的名义在达川区南外镇骗取被害人唐*甲人民币共计14800元,并于2015年1月15日向唐*甲出具1.5万元欠条。

2014年8、9月,被告人杜*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收取资料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潘某某人民币各3000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杜*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和做银行流水资料收取资料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共计8400元。

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杜*被唐**、魏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杜*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29日被达川区(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2日被达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户籍信息,证实杜*的基本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17日,杜*被魏某某、唐*甲扭送到公安机关。

4、欠条、收条、银行凭条,证实唐*于2015年1月15日向唐**出具1.5万元欠条;于2014年12月28日向胡某某出具办银行流水资料费4000元收条一张,办信用卡资料费各2400元、1000元的收条2张。2014年12月19日,胡某某向**银行账户打款1000元。

5、被害人唐**的陈述,证实我通过丁某某介绍认识自称叫唐*,在重**公司做金融生意亏了30多万就没有开公司了,现专门办信用卡。我和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就非要见他父母,唐*介绍其妈妈易某甲在大北街一家茶楼与我第一次见面。之后交往过程中,易某甲以唐*母亲身份和我见面,我也与唐*亲人见了面。后来我发现唐*说的这些都是假的,给我看的身份证,介绍其父母及亲戚都假的。唐*以其曾经在重**银行上班,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收取他人资料费,骗了我亲戚及我手机上陌陌好友共计1.5万,我也被骗了1.5万。唐*使用我的手机与他人联系,我一直相信唐*可以帮他人办理信用卡,还出面帮唐*收钱。唐*于2014年9月在来凤路一家茶楼以帮丁某某向我借款3000元,但至今没有还我,也没有将钱借给丁某某;2014年12月,唐*用我工商银行卡取款600元,我收到短信提示后找唐*还钱无果;2015年1月,唐*因没有帮黄某某办下来信用卡,也无钱退还已收取3200元,遂找我帮其退还黄某某3200元;2015年1月,唐*瞒着我提取我信用卡内8000元,以上四次共骗了我14800元,给我出具一张1.5万的欠条。2015年2月2日晚,我与唐*吵架找唐*还钱,并一起到港都月光城找唐*“妈妈”,唐*“妈妈”说2月5日唐*“爸爸”要给唐*转款5万就还我钱。后来,唐*“妈妈”告知我他们是唐*的干爹干妈,不是唐*的父母。我和朋友给唐*打电话发短信,唐*不接也不回,一直躲着不见。2015年2月17日,我打了几十个电话将唐*骗到家里,然后发短信通知被唐*骗了3000元的魏某某,魏某某及其亲戚到我家后和我一起将唐*扭送至公安机关。胡某某也被唐*骗了1万多元。

7、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我绰号叫鸭子。2014年夏天,朋友黄某某做生意差钱叫我想办法凑点钱,我之前听朋友“坪坪”说其男朋友唐*可以办大额度的信用卡,便将黄某某需要钱的事告知“坪坪”。后来黄某某和唐*联系,交了钱准备办理大额度的信用卡。过了一段时间,唐*就长期在我面前吹嘘能够办理大额度信用卡,我听后就动心了,并将此事告知潘某某。201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因办理10万额度信用卡,唐*叫我交3000元的资料费,我到摩玛印象找到唐*交了3000元办理信用卡,与我同去的潘某某看见了也给唐*交了3000元办理信用卡。后来,我和朋友多次给唐*打电话问办理信用卡的事情,唐*每次都说快了,还有半个月或者最多还有一周就办好之类的话。从2015年开始,唐*不接任何人的电话、不回短信和我们见面。听“坪坪”说其也被唐*骗了几万元,找不到唐*。2015年2月17日晚,“坪坪”把唐*约到她家后给我发短信,我和老表一起到富丽楠山“坪坪”家将唐*抓住扭送到公安机关。

8、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与魏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8、9月份,我通过魏某某介绍认识唐*,听魏某某说唐*可以办理信用卡,唐*自称代办信用卡,我给唐*2500元办理信用卡。过来几天,唐*称2500元办理信用卡不够,还差500元,我又给唐*500元。后来,我联系唐*,唐*说马上能办理好,之后就不接我电话,至今没有给我办理好信用卡,也没有给我退钱。

9、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我从事建筑行业。2014年12月左右,我因工地上需要用钱想办理信用卡,由朋友杨*带到西外好一新附近一个公司与唐*相识。唐*自称是帮银行跑业务,认识光**行、交通银行的人,业务也熟,可以帮我办理1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办理一张信用卡先交手续费3000元,且已帮几个人办理成功。我要办理2张10万额度信用卡,因没有带钱,说好准备好钱后电话联系。我分6次被唐*骗了10900元。第一笔钱是过来2天,唐*电话联系以到时银行不办理了,叫我先交点钱。我答应后来到石家湾交给唐*1500元,唐*到附近农业银行转账。唐*这次给我出具了条据,但现找不到了。第二笔钱是过了几天,唐*打电话问我何时将钱交齐,我在三圣宫对面的青山绿水茶楼交给唐*2400元,并交身份证、户口本给唐*去办理资料,另交自己开通只有几十元的两张银行卡给唐*帮忙做银行流水。第三笔钱是又过了3、5天,唐*电话催我把钱交齐,我在开江通过工商银行给唐*提供的账户存1000元,存款单上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9日。第四笔钱也是隔了几天,唐*打电话交钱做资料,我给唐*拿的1000元,地点忘了。第五笔钱是2014年12月28日,唐*打电话称手续做得差不多了,现要交钱做银行流水。我问要交多少钱,唐*说要交5000元是做50万的银行流水,但银行是做100万的流水,所以要我交10000元。我在青山绿水茶楼交给唐*4000元,唐*出具条据,并将之前交的钱补出条据,时间均落2014年12月28日。第六笔钱是2015年1月23日,唐*以明天打30-40万流水,叫我先打2000元钱。我在开江邮局打款2000元在我之前交给唐*的银行卡里面。我当时感觉不对,便将我们的通话录了音的。从此,我找不到唐*的人了,确定被骗。

辨认3号(杜*)就是帮我办理信用卡骗我钱的唐*。

10、证人易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干儿子唐*,平时叫“涛涛”、“涛儿”,自称是在重庆一家银行上班,可以在重**行办理信用卡,叫我办理,我没有办。唐*与“坪坪”耍朋友,“坪坪”要见唐*的父母,唐*称其“坪坪”非要见其父母才答应正式交往耍朋友,叫我当其妈妈与“坪坪”见面。我应唐*的要求作为唐*的妈妈于2014年10月左右与“坪坪”在大北街一家茶楼见面。之后,我与“坪坪”又见过几次面。2015年1月或者2月初的一天晚上,唐*不能还“坪坪”的钱来找我评理。唐*趁“坪坪”上厕所称其卡上有钱,但卡在另一女朋友的姐姐那里,求我给“坪坪”说过两天父亲要给我打款5万再还“坪坪”,并保证一定还钱给“坪坪”。我答应后按照唐*说的给“坪坪”说了,“坪坪”相信了就走了。过了几天,“坪坪”说唐*给她打借条又要借钱,喊我在借条上签字,我觉得事情不对,便喊“坪坪”到我家,并告知我与唐*的关系。

辨认7号(杜*)就是我干儿子唐*。

11、证人易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妹妹易某甲的干儿子“涛儿”自称是在银行上班,与“萍*”是男女朋友关系。听“萍*”说给“涛儿”转了一笔钱办卡。

辨认3号(杜*)就是“涛儿”。

1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至今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凤凰花苑小区*栋*楼*号,没有将该房租借给他人,不认识唐*。

13、被告人杜*的供述,证实我通过东*介绍与唐**相识,并隐瞒了真实身份,自称唐*与唐**耍朋友半年左右,没有告知我的真实姓名,对外也是宣称我叫唐*,是帮人代办信用卡。我也没有告知干爹唐*乙、干妈易某甲、二**某乙(干妈的妹妹)真实身份,他们只知道我叫“涛儿”。唐**急于想见我父母,我怕带唐**见了我父母暴露真实身份,便叫干妈冒充我妈在茶楼与唐**见面。之后交往中,我带唐**去过港都月光城*楼*号,并称该房是我父母的,唐**与我干爹、二姨见了面。我骗了女朋友唐**1.5万元主要用于还账。2014年8、9月份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骗了魏某某、潘某某各3000元。2014年10月以办信用卡做资料在石家湾收取胡某某2400元;之后因胡某某需要贷款,以帮胡某某做银行流水在三圣宫青山流水茶楼收胡某某40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快过年了,我骗胡某某说银行流水做好了,还需要补交2000元,胡某某往之前交给我做流水的一张邮政银行卡内存2000元,我共收了胡某某8400元。因我一直谎称叫唐*,所以也是以唐*的名字出具条据。2014年年底,女朋友与我吵架,要我还钱,并拉我到港都月光城找我父母和二姨评理,我趁女朋友上厕所,向干妈说过两天有5万元到账就还钱,叫干妈帮忙向女朋友求情说好话。后来,干妈向我女朋友说了我过几天有5万到账就还钱。2015年2月17日晚,魏某某和唐**等人将我带到公安机关。

14、(2007)达达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2013)通川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杜*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29日被达川区(原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22日被达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

15、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杜*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9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害人唐**的陈述实际被骗金额共计14800元,应当认定被害人唐**被骗14800元,故对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骗取被害人唐**15000元,不予采纳。被告人杜*辩称骗取的金额中含有唐**自己买衣服的2000元和胡某某给付的做银行流水资料的报酬6000元,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杜*违法所得人民币29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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