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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顺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法定时间内该犯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11日送入四**东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8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犯将于2024年1月28日刑满。执行机关四**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于2015年3月3日获表扬奖励,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45.6,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5.6分,考核期内于2015年3月3日获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四**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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