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达州**民法院审理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马**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达达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