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邱*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平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胥*、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天平台、腾讯QQ先后结实了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四名女子,并慌称其在四川省达州市做保温材料销售和其他工程等业务,取得她们的信任,通过交朋友、谈恋爱等方式与她们进行交往。尔后,邱*在无任何经济来源,且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跑业务、做工程需要开支等事由,共骗取四被害人现金3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公诉。

被告人邱*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天平台、腾讯QQ先后结实了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等四名女子,并慌称其在四川省达州市做保温材料销售和其他工程等业务,取得她们的信任,通过交朋友、谈恋爱等方式与她们进行交往。尔后,邱*在无经济来源,且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跑业务、做工程需要开支等事由,共骗取四被害人现金33万余元。除归还曾某某4.8万元现金外,尚有28.2万元被其挥霍,无法归还。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3月,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人平台认识四川省成都市藉女子李*某(网名:紫罗兰),在聊天中取得李*某的信任,双方成为朋友。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邱*编造跑业务缺资金、打官司需要开支等事由,骗取李*某钱财。李*某信以为真,多次向邱*汇款5万余元。邱*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彩票等个人挥霍。

2、2013年6月,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天平台认识天津市藉女子刘某某,在聊天中取得刘某某的信任,两人开始网恋。2013年10月以来,邱*编造跑业务需要开支、家人生病等事由,骗取刘某某钱财。刘某某多次向邱*汇款8万余元。邱*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彩票等个人挥霍。

3、2014年4月,被告人邱*通过QQ漂流瓶认识四川*藉女子曾某某,在聊天中取得曾某某的信任,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邱*编造做工程缴纳税款、请客送礼需要开支等虚假理由,骗取曾某某钱财。曾某某多次向邱*汇款7万余元。邱*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彩票等个人挥霍。2015年1月12日,被害人曾某某察觉钱财被骗,与其叔父等人要求被告人邱*还款。次日,邱*归还了曾某某4.8万元。

4、2014年6月,被告人邱*通过新浪UC聊天平台认识重庆市藉女子张某某,在聊天中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8月以来,邱*编造做业务、工程竞标需要开支等事由,骗取张某某钱财。张某某多次向邱*汇款8万余元。邱*将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购买彩票等个人挥霍。2015年1月13日,邱*被受害人曾某某及其叔父等人要求还款,在无力归还的情况下,打电话向张某某借款。当日,张某某给邱*的银行卡账号转款5万元。

同时查明,2015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邱*在开江县新宁镇“天曼”宾馆403号房间被开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国平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曾某某、张某某、李*、刘某某陈述,证人李*、胡*等人证言,抓获经过,邱国平银行卡,汇款账单,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3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四川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被告人邱国平诈骗的数额,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范围内量刑处罚。

在侦查及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邱*骗取受害人李*等人现金后,除归还曾某某4.8万元外,其余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损失,且多次实施诈骗,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邱国平所得赃款28.2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