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4)第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甲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5日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同年3月15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贺*乙(已死亡)伙同被告人贺*甲骗取宣汉县*疗服务中心的医疗保险金,由贺*甲为贺*乙提供虚假病历及医疗票据。

2013年5月至9月,被告人贺*甲收到贺*乙购买虚假票据的费用后,先后12次在中国*总医院附近一外号为“彪子”的票贩处,以每1万元假发票收取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金额为713257.19元的虚假医疗票据,为贺*乙提供了贺*丙、王某某等十二人的虚假病历和医疗票据,后贺*乙持上述虚假材料骗取宣汉新农合医保基金共计214472元。

2013年9月,贺*收到贺某丁购买虚假票据的费用后,在“彪子”处购买了患者为贺某丁、金额为180915.21元的虚假住院病历和医疗票据供其在宣汉*中心骗取医保基金。后贺某丁持该虚假材料前往宣汉县*务中心实施诈骗,被新农合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

对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予判处。

被告人贺*甲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贺*甲犯诈骗罪无异议,其中18万余元属诈骗未遂,不应定罪处罚,21万余元为诈骗既遂,但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①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②积极退赃退赔;③无犯罪前科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在案发过程中积极劝说同案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④被告人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出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⑤被告人因父母离婚,由其爷爷贺*乙抚养长大,受其爷爷安排,不得已帮其购买假发票,走上犯罪道路,其家中有年幼的小孩需照顾,望从人性角度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贺*甲在北京中*总医院卖鲜花和水果期间,其祖父贺*乙(已死亡)前往北京中*总医院看病,发现医院附近有人开具虚假的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回本地报账,便与被告人贺*甲共谋找人为其出具虚假的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回宣汉县*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宣汉*保中心)报账骗取医保基金。贺*乙回家后先后联系贺*丁、文某某、贺*a、王*等人(均已判刑)为其提供了龙某某、郎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和医保卡。

2013年5月至9月,被告人贺*甲在收到贺*乙提供的他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购买虚假票据的费用后,先后12次在中国*总医院附近一外号为“彪子”的票贩处,以每1万元假发票收取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金额为713257.19元的虚假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并为贺*乙提供了贺*丙、王某某、龙某某、贺*乙、郎某某、文*、陈*、王*、陈*、刘某某、陈*、胡*等十二人在中国*总医院住院治疗的虚假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材料。后贺*乙伙同贺*丁、文*某、贺*a、王*等人持上述虚假材料骗取宣汉县*心医保基金共计214472元。

2013年9月,被告人贺*甲收到贺*丁购买虚假票据的费用后,在“彪子”处购买了患者为贺*丁、金额180915.21元的虚假住院病历和医疗票据供其在宣汉*保中心骗取医保基金。后贺*丁持该虚假材料前往宣汉*保中心实施诈骗时,被新农合工作人员发现,遂逃离现场。

同时查明,被告人贺*甲于2014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贺*甲已退赃款14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贺*的供述,证实他自2007年以来一直在外务工。2013年初,他在北京市大*军总医院里面卖鲜花和水果。他爷爷贺*乙到北京检查头痛的毛病,他把贺*乙带至解放军总医院看病,贺*乙把带去的病历资料和片子给医生看,医生说要重新检查,贺*乙心痛钱最终没有在该医院检查治疗。贺*乙在解放军总医院附近耍时,发现医院周围有卖发票的,1万元收700的手续费,可以报账。他说那是卖假发票报不了账,贺*乙坚持说回去试一下看看能不能报。贺*乙回到四川后,4、5月份打电话对他说那发票可以报账,叫他弄发票,并告诉了他关于贺*丙的相关信息。他持该信息找到了位于解放军总医院附近卖假发票的绰号叫彪*的人,彪*说大家都是熟人,就先把发票给你,等你报了账再付发票钱,1万元假票收700元。过了两天,彪*将假资料用大信封装好交给了他。他拿出来看,里面有发票、出院介绍信、诊断证明书以及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的具体金额是5万多。彪*说这套资料收3500元。他就将该资料寄到了四川宣汉县芭蕉镇老家。过了10天,贺*乙打电话对他说账已经报了。他就劝他爷爷莫整了,贺*乙说莫怕,然后要了他的建行卡号,贺*乙给他打了4200元钱,他给彪*支付了3500元,自己留下了700元。在贺*乙成功报了贺*丙的假账过后,贺*乙又打电话叫他开住院病历,他说这是犯罪,不要做了,贺*乙说:“你怕啥子嘛,反正都是国家的钱,别个都在整,我们也能整”。他就没有说什么,贺*乙就说了他表叔王某某和他大妈龙某某的身份信息,并说开发票的时候不能开整数,不然会惹人怀疑。他将王某某和龙某某的的资料交给了彪*,说开票不要超过7万元。到了晚上,彪*就把开的票拿给了他,其中王某某开的是5万多,龙某某开的是6万多。他将假资料邮寄给了贺*乙。过了几天,贺*乙电话说账已经报了。他想到开回去的票都报了,胆子就更大了些。2013年6月至9月,他又先后为贺*乙、郎某某、文*、陈*、王*、陈*、刘某某、陈*、胡*办理了假住院病历和住院费结算票据等材料。他总共获利8000元左右。2013年9月一天,贺*乙打电话说他大爹贺*丁也想找他联系开票,之后贺*丁打电话给他说要开票,说开个十几万不上二十万的发票。他说开这么多怕要出事哦,贺*丁让他莫管,并说已经找好人了。他又打电话给贺*乙,贺*乙说贺*丁关系硬不怕。贺*丁就先打的14000元作为票钱,他就给了彪*12600元。之后彪*开了一张18万元的假票给他。他将此票据邮寄给了贺*丁。后来他听贺*乙说新农合报账的人让贺*丁把衣服捞起来看伤口,结果没有伤口,就叫贺*丁回家去了。2013年10月份,贺*乙打电话给他说新农合的人在找他。他说该退的钱就要退。后来他听说他爷爷贺*乙吃农药自杀了的事实。

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该系宣汉*保中心副主任。2013年9月,其中心工作人员对当年1月到9月县外报账情况进行复审复核时发现,2013年全县到中国*总医院住院后回来报账的病人费用较高,疾病较重、病人分布较集中等特点,通过详细分析、评估,发现贺*、文*、贺*等13人次的报账的病人涉嫌使用假发票报假账。同年9月16日,芭蕉镇患者贺*到县农合中心报帐,住院资料显示其于7月25日至9月11日因患胃癌在解放军总医院做胃切除手术,住院费18.09万元,该发现患者出院5天就从北京返回来了,手术后的病容也不明显,该当即对患者进行询问并查看手术部位,未发现手术疤痕,后贺*借故离开的事实的事实;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她是陈*的妹妹。2012年冬月间,文某某来借过陈*的医保证,并支付了1000元的费用。半月后,文某某还回该证,并支付了l000元现金。2013年7月份,文某某又来找她借走了医保证,半月后将证还回,支付了现金1000元的事实经过;

(3)证人陈*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7月的一天,文某某找她借了医保证,当天下午就还回了,并支付了她1000元现金的事实经过;

(4)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贺*a找她借了其丈夫陈*的医保证,七八天后将证还回,并支付了l000元现金的事实经过;

(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贺*乙找到她借医保证,过了十多天将证还回,并支付她1400元现金的事实经过。

(6)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贺某乙找她借了医保证,两天后还回了,并支付了她2000元现金的事实;

(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贺某乙找他借了医保证,两天后还回,并支付给他1000元现金的事实;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一名姓贺的老顾客来到她的复印店,问其医保报账有没有熟人,她说有,然后贺姓男子便委托她去帮忙办理医保手续,她收了200元辛苦费以及案发后她对贺*进行了辨认的事实经过。

3、同伙的供述:(1)同伙贺*的供述,证实2013年刚过完年,其父贺*乙从北京看病回来对他说,到北京可以开新农合住院报账的假病历和假发票回宣汉的新农合医保中心报账,并叫他去借一个户口本和医保证,贺*乙负责去开假病历和发票,他便同意了。同年五六月份,他就把郎某某的医保证等借到手并交给了其父贺*乙。贺*乙用5000元现金在北京开具了52000元的医疗票据,并叫他拿着假票据和借到的医保证去县新农合医保中心去报了账,拿了支票到八仙楼信用社取了14500元现金。过了几天,他就将从郎某某处借的医保证还回去了,并给了郎朝合1000元现金。2013年5月,贺*乙又用龙某某的身份证和医保证办理了到北京治病的虚假住院病历和发票,叫他到县新农合医保中心去报账。他在复印材料时,交复印店老板张某某到医保中心帮其代为办理,报了2万余元,其父贺*乙给其现金1000元,他又给了张某某200元。2013年7月,贺*乙说贺*甲也可以开资料出来,他就给贺*甲打电话问怎么办,贺*甲叫他把钱打过去,他在建行给贺*甲打了1.4万元。过了半个月的样子,贺*甲把资料寄给了他,以他的身份证和医保证制作了到北京的住院费用18万元的假发票和病历,他到县新农合医保中心去报账,医保中心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要求看他的手术伤口,由于他没有手术伤口而没有报账成功的事实经过;

(2)同伙贺*a、文某某的供述,均证实了二人是夫妻关系。贺*乙见贺*a、文某某家里条件艰苦,就跟贺*a和文某某说让他们去借用别人的医保证来骗医保基金,贺*a、文某某就同意了。2013年6月份左右,贺*乙和贺*a一起到下八镇黄龙村11组彭某某家,借了彭的户口本和新农合医保证,在7月份左右贺*a就和贺*乙一起到了宣汉*中心去报账,票据一直是贺*乙拿着的,二人只是在后面签了个字就报了1万多元,贺*a分得3000元。2013年7月,贺*乙和文某某一起到下八镇黄龙村11组涂某某家,借了涂某某的哥哥陈*的户口本和新农合医保证,在8月份,文某某和其岳父贺*乙一起到了宣汉*保中心去报账,由文某某签字,报了1万多元,文某某分得4000元。2013年8月,贺*乙来到文某某家里说让他们再次去找医保证到新农合医保中心去报账,他们二人就到下八镇黄龙村11组陈*丙家,借了陈*丙的户口本和医保证。9月初,文某某和贺*乙以及贺*a来到宣汉*保中心,由贺*乙拿着假病历和发票,文某某签字,报了1.7万元,文某某分得4000元的事实经过;

(3)同伙王*的供述,证实了2013年4月的一天,贺*乙叫他把医保证、户口本、身份证交给贺*乙拿去新农合医保中心报假账。后来二人就相约在宣汉县城的八仙楼见面,然后就到县新农合医保中心去办理手续,由他签的字。过后隔了大半个月,贺*乙又打电话叫其到芭蕉镇郑河沟(小地名)见面,贺*乙给了他2000元,同时把三证还给了他的事实经过。

4、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2月26日,宣汉县*疗服务中心副主任刘*来到宣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中心工作人员对2013年1月至9月县外报账情况进行复审复核时发现,到中国*总医院住院并前来报账的病人涉嫌使用假发票报假账,请求查处;

(2)被告人贺*的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贺*系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民警于2014年10月2日在平谷区南山村路口抓获;

(3)中国*总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涉案的所有人员都没有在该医院治疗过,本案涉及的所有票据均不是该医院所出具的事实;

(4)银行查询记录,证实贺*甲银行转存款交易明细和存款情况;

(5)收条、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贺某甲的亲属已退赃款14000元的事实;

(6)死亡证明,证明贺*乙已于2014年4月28日死亡的事实;

(7)宣汉县*务中心提供的本案诈骗所涉及的虚假票据以及办理医保的相关手续,证实被告人贺*甲找人虚开的虚假住院费结算票据金额为713257.19元,贺*乙、贺*丁、文某某、贺*a、王*等人持上述材料在宣汉新农合共骗取医保基金214472元的事实。

(8)本院(2015)宣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伙贺*丁、贺*a、文某某、王*甲均已被判刑。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贺*生于l991年10月1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利,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贺*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甲接受其爷爷贺*乙的安排,并根据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医保信息,找人伪造住院病历和结算票据等材料,由他人前往医保中心报账,骗取医保基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并积极退赃,可根据被告人贺*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次数以及归案和案发后的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其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贺*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贺*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