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岳池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唐**称自己父亲是广**委官员、母亲是上**公司高层,虚构自己在外做工程需要资金、与人合伙做生意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胡某某、胡**、龙某某、范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周某某、钟某某、邱某某、黎某某、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17万元。被告人唐*将骗来的钱主要用于网络博彩等,挥霍一空。

原判以经过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唐*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1.8万元、退赔被害人胡*甲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23万元,退赔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5万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7万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6万元、退赔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2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退赔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0.5万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0.5万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唐*上诉称:1.自己借钱是说手头紧并出具了借条,不是用于网络博彩,没有想过不还。2.一审量刑过重。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以来,被告人唐**称自己父亲是广**委官员、母亲是上**公司高层,虚构自己在外做工程需要资金、与人合伙做生意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骗取胡某某、胡**、龙某某、范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周某某、钟某某、邱某某、黎某某、张某某、石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13.5万元。被告人唐*将骗来的钱主要用于网络博彩等,挥霍一空。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唐**称其父亲在广**委工作、母亲在上海做生意骗取他人信任,并以自己投资工程为由在其朋友胡**、胡*某等人处骗取现金200余万元。在受害人多次催债的情况下,唐*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款,唐*将骗到的现金用于网上购买博彩挥霍一空,现无力偿还。2014年11月12日,胡**扭送唐*至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2.立案决定书,证实岳池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2日决定对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

3.拘留证,证实岳池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唐*执行拘留,送岳池县看守所羁押。

4.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实岳池县检察院2014年12月11日批准,同日岳池县公安局对唐*执行逮捕。

5.原审被害人陈述

(1)胡某某的陈述:2013年3月份的时候,我在岳池县公安局交巡警平台当协警,当时认识了另一个协警唐*。当时唐*告诉我们,他的父亲在广**委上班,他的母亲是上海一家投资公司的董事长。平时他为人很耿直,对人也很好,所以我也很相信他。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唐*突然找到我说,他现在在云南昭通市有一个短期的线路工程,他告诉我他投了150万元进去,叫我也投点钱进去,于是我将20万元交给了唐*。当时唐*告诉我说等工程款下来后,连本带利给我30万元,我当时也是因为这个承诺才答应借给他的。2014年4月底5月初的时候,唐*又找到我说,他的那个短期工程现在做完了,需要去跟公司结账,需要用些钱,当时他又叫我拿些钱出来。于是我又找我妈借了5万元钱拿给唐*。唐*说叫我投资的工程是云南昭通市的一个短期线路工程总工程1000万,他在那个线路工程中包的一个小工程出来,总共150万的工程,工程大概是今年7月份就可以完工。当时我叫他拿承包合同,他告诉我,合同在大老板那里,我也没多想就相信他了。2014年6月份左右的样子,唐*找到我说他在云南工程项目上需要钱周转,我又借了5万元给他。2014年7月份左右的样子,唐*找到我给我说他现在要还信用卡需要钱,喊我借钱给他还信用卡钱,我给了他3万元。唐*共计在我这里骗取了33万元。唐*没还我钱,之后我追唐*要钱的时候,他给了我五、六千,在第一次以在云南做工程为由在我这里骗取了20万元,他给我写了一张30万元的利息,是他自己将利息算在一起的,之后在我这里拿的钱都没写借条给我了。

我后来才知道他在胡*甲处骗了30万元,杨某某被骗了28万元,唐某某被骗了20万元,张某某被骗了15万元,范某某35万元,邱某某30万元,吴某某3万元,黄某某5000元,刘*甲1万元,这些都是我知道的。

(2)胡**的陈述:2013年11月29日,我在城东平台上班的一个同事对我说,他想拉我一把,他在云南有个工程,叫我投15万,工程在2014年6月底就要把工程款结完,然后把我入股的钱和分红的钱(一共22.5万)返还给我。我当时就同意借钱给他,于是我就在岳池县中学对面巷子里我的一个门市的产权在兴隆信用社抵押贷款15万,并从兴隆信用社以转账的方式给了唐*,并在当天让唐*写了一张15万的借条给我。2014年6月10日左右,唐*给我说,上次你投钱的工程还在验收,没有结账,我上半年有个千万的工程亏了几十万,我现在拿不出这么多钱,那边有人要弄他,叫我救救他。他让我把书香学庄的房子抵押贷款,我说产权是我父亲的,没有办法。他挂完电话后,大约5分钟后他又打电话说给我找了十五万,叫我把兴隆信用社抵押的门市赎回来,拿到担保公司去贷款40万,担保公司没有同意,只贷了30万元。后来我叫唐*还钱,他就陆续打了1000元钱给我暂时零用。11月5日我就让他写了42万元的欠条,并承诺11月10日还钱给我。他说他父亲是市委里的,母亲是上海的CEO。直到今天,我一直在催他还钱,他找各种理由推诿,后来找他要钱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就去唐*家里找他,最后在家里把他找到了,就把他送到刑警大队来。我一共借了31万给他,借条在我身上,借条上写的42万,第一次写的15万元的借条,后来他找了15万元给我还房贷,又在担保公司借了30万给他,加上我投资的分红7.5万,又加上给担保公司的利息5万,除去我在唐*那里拿了5000元,合计42万。

(3)龙某某的陈述:2014年2月26日,我当时在岳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上班,和我以前一起在岳池县公安局城东平台上班的一个叫“唐*”找到我喊我借10万元给他,我问他做啥子,他说在广安枣山工业园区有个工程,现在差点工程款,喊我借钱给他应急,给我算利息,只需要借两个月时间,当时他给我许诺的是两个月利息1万元。由于之前唐*就在岳池县公安局当协警,在协警期间就给我们这些同事吹自己的父亲是广**委副秘书长,姨夫是广安市枣山工业园区的主任叫“杨**”(谐音),他的母亲在上海开投资公司,加上他平时为人比较靠谱比较大方,我就同意借给他了,然后我就拿了10万元现金和唐*一起直接存进了唐*的账户,唐*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内容是“今借到龙某某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于2014年04月底还清。”当时是将利息一起写到里面的,唐*说等借条到期之后就本息一起还我。在2014年04月底借条到期了,我就去找唐*,唐*就说干脆就用你借给我那十一万元钱算你入伙,我们一起经营一个货车在他朋友的工地上拉土石方,他负责经营,我等到分钱就是了,我听他说起感觉还可以,我就同意了。

在2014年06月10日,唐*打电话给我说:“我现在差两万元钱贷款,你先借钱给我应急。”我以为他在经营上需要周转,我就同意借两万元钱给他,然后我取了2万元现金给唐*,这次借给他这两万元钱就没有写借条,也没谈利息的事情。

在2014年06月21日,唐*又打电话给我说:“我现在差一万元钱的贷款,你借钱给我。”我们在电话里简单聊了一下,唐*就到城东派所找到我,给我说了一下情况,我问他上次借了两万元货款,这次怎么又向我借货款,唐*说他有四个货车,需要垫付的资金很多,于是就没起疑了,然后取了一万元现金给他,他拿到钱也没写欠条,也没谈利息的事情。

在2014年07月21日,唐*找到我给我说他可以利用他的关系,可以在广安**公司拿一个公交车跑广安到岳池的快速通道和我一起跑线路,问我有没有兴趣合伙投资,我听他简单介绍了一下之后,我就同意了问他需要多少钱?唐*说一个人需要二十多万总共需要四十多万元,我说我没得那么多钱,唐*说我可以投少点钱,他说他投资多一些,由于之前唐*共在我这里借了三万元货款,他说这三万元可以当投资投入,还给我说和我一起搞的货车五、六月份的利润有两万元钱,你再给我八万元钱就可以了。我想八万元钱还是拿得出来就同意了,之后我和唐*一起到岳池县三号桥工商银行,当面我转了八万元钱给唐*的工商银行卡里面,我转了八万元帐之后,唐*给我写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龙某某(5116211990115****)人民币130000(壹拾叁万元整)”,之所以写13万元,是我这次借的8万元的本金及之前的3万元货款还有唐*许诺的2万元利润。

在2014年11月2日,我找唐*说要钱的事情,他同意将钱给我,但现在成都工程差7万元货款,马上结账了,叫我找点钱补起就可以还我钱了。我当时急于想把钱追回来,就同意了,将3万元转到了唐*工商银行的账户里。

我合计借给唐*本金24万元。

(4)范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份的样子,唐*打电话给我说:“你不是要投资吗?现在项目出来了,你准备钱嘛。”之后唐*找我面谈了一次,我没具体问什么项目,唐*只承诺将钱给他后,大概7个月的时间,就拿45万元给我们,我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之后我分两次将30万元钱打给唐*的。2014年8月的时候,我们的借条到期了,我老婆就打电话给唐*叫他还钱,唐*说现在拿不出来,说过段时间给我们,之后我们又催唐*还钱,但是唐*说工程还没结款要等半个月才结账。半个月过后我们又找他,唐*说自己的工程款还要等老总到齐签字分钱,之后又说老总不在没签到字什么的,反正他就是一直找理由搪塞我们。2014年10月底的时候,唐*还给我爱人说自己结不到账是因为自己在做工程的时候挪用公司7万元公款,唐*再喊我们借7万元给他补公款。我们当时就觉得有问题了,就没借钱给他。之后我们就找唐*还钱,唐*就说公司的老总将钱挪用去搞其他工程遭陷起了,之后唐*在2014年10月31日给我们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30万元钱于2014年11月底还清。

唐*之前在公安局当协警的时候就说自己经常在外面做工程,说自己的母亲在上海一家大公司里当大股东,父亲是广安市的高官,但是我们问他父母的名字,他都说不好说的。唐*说自己在外面做项目,家境又很好,加上周围的同事很多人借钱给他,他平时又很大方,我和他也是同事我就相信他说的事情了,我家属又没得工作,我就在战友符某某那里借了30万元给唐*投资。

(5)唐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我和唐*都在岳池县公安局城东平台上班,有天唐*给我说他和别人在云南那边搞线路工程,喊我借20万元给他,借一年到期还本息30万的样子,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后我取了20万元给唐*,唐*写了一张借条给我。2014年8、9月份的时候,唐*说最近哪个工程没有结到账,喊我借6000元给他还信用卡的钱,我就在九龙大街邮局对面的工行取了6000元给他。

唐*借了我钱后,在钱到期前我没过多的问他,借条到期之后,我向他要钱,他都一直说自己工程上的资金被合伙人挪用到贵州搞房地产陷起了,一直推诿我不还钱。唐*在错钱期间,都没具体给我们说过自己的工程项目情况。

我在2010年在岳池公安局当协警,唐*也在里面当协警,听周围的同事说唐*家里条件很好,唐*的母亲在上海那边一个大公司的股东,他父亲在广安市政府系统的高官,还听同事说他卡上都是上百万的钱,唐*也经常给我们吹自己经常在外面搞工程能挣很多钱,我觉得他家境还是很好,他许诺给我利息,我就同意将钱借给他了。

(6)刘某某的陈述:2014年05月20日的样子,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当时我在岳池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当协警,唐*也是在岳池县公安局当协警的,所以我们认识,唐*找到我给我说:“我在云南那边的工地资金周转不开,你借2万元给我周转下。”我觉得我和唐*也算朋友,我就直接同意了,于是我用我银行卡号为622848287236119****取了2万元现金给唐*,唐*拿到钱就走了,也没出具任何借条给我,唐*只承诺我说在2014年11月将钱还给我,我们没谈利息的事情,在2014年11月2日,唐*给我说:“我在广安工业园区我姨夫那个工地因资金周转不过来,你再借2万元给我,2天之后我就将之前的钱一起还给你。给你算2天利息,每天500元钱。”我听到之后没说什么就同意了,然后我自己找了1万5千元现金给他,当天晚上唐*将自己工商银行卡号“521226231600080****”发给我,然后我去工商银行将5000元钱转账给他卡上了。之后找了唐*几次还钱,他一直以工地周转不开、工程被骗等理由没还钱。

我在公安局上班期间,听说唐*的父亲是在广安当官,母亲在上海当CEO,自己还做了很多工程,平时我们关系还可以,他给人的感觉还是很大方,我就相信他了,所以唐*找理由找我借钱,我并没多问就借给他了。

(7)杨某某的陈述:2014年07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当时在岳池县公安局城东平台上班,一个叫“唐*”的同事给我说他在云南那边有个工程,需要借点钱给那边的工人结工资周转下,并承诺最多一两个月就还给我,还许诺我3分利息,我看到和唐*一起上班,关系还可以,就同意借给他了,然后我自己的卡号为621226231600053****工行银行卡转了10万元钱给唐*,他写了一张借条给我,两个月之后,我就给唐*打电话,唐*说在云南那边的工地上面,我就喊他回来之后给我。直到2014年02月份的样子,我给唐*说喊他还钱,唐*就还了我10万元本金及6个月的利息钱1.8万元。在2014年03月份,唐*又找到我,说他自己在贵阳那边有个工程项目要结款了,需要钱过去打点下,唐*说需要我借他30万元钱,但是我当时只有10万多点,我就不是很想借,唐*就告诉我他是和几个老板一起到的贵阳做工程,现在工程做完了,现在借起钱亲自过去结账,很快就可以将工程上的账结了,两个月就可以将钱还你。我看到唐*说自己马上可以到云南结到款,我就去家人那借了点钱,凑了20万元钱给他,然后我就和唐*一起到了岳池县三号桥**银行转了20万元给唐*,他写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给我。到2014年4、5月份的样子,我就问唐*要钱,唐*说自己在云南那边的工程现在没结到账,现在没得钱给我,过了段时间我又找他,之后我就经常找唐*要钱,然后唐*就给了1.5万元给我,之后唐*还是找没结到账等理由搪塞推诿我不还钱。我就喊唐*给我换了一张借条,改了下时间。之后在2014年11月12日,我听城东平台以前的同事说唐*骗了很多人的钱现在没还,被公安机关抓了,我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唐*和我一起在一个单位上班,唐*经常给我们说自己的母亲在上海一家公司里面当CEO,开的宾利车,父亲是广安市的高管,自己在重庆开了一家网吧,说自己在云南、贵阳都有工程做起的,说自己在成都、广安、岳池有多处房产,平时花钱也很大方,他给我借钱的时候说的是云南、贵州那边的工程需要钱周转下,我想唐*说起自己家境条件这么好,我就放心将钱借给他了。

(8)肖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5、6日,唐*找到我给我说他在云南那边有个工程需要钱周转喊我借20万给他,并承诺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还钱,到时本息一共给我29万元。2013年10月15日,我就在我家里给了唐*20万元现金,唐*写了一张借条给我。2014年6月、7月的样子,我找唐*要钱,唐*说云南的工程没检验下来,没得钱还我。我当时也需要用钱,就给唐*说你必须将钱还我,我急到用。后唐*转了11万给我,说剩下的10万元本金他继续用到起等2014年11月底再还我,并承诺给我每个月5000元的利息。至2014年10月份,唐*大概给了我3万元的利息。

我和唐*是同学,唐*之前在公安局上班的时候说自己的母亲是上海一个大投资公司里面的CEO,姨夫是广**委的一个秘书长,并说自己在外面接了很多工程在做事,我就觉得唐*家境很好,就将钱借给他了。

(9)周某某的陈述:2014年07月10日左右,我以前的一个叫“唐*”的同事给我打电话说他现在要去接别人一个砖厂的股份,需要一百二三十万元,问我有没有兴趣,唐*还说自己已经准备了一百万了,还需要二三十万元。我就给唐*说砖厂我没得兴趣。唐*又给我说他父亲是广安的领导,可以弄个岳池到广安快速通道的公交车出来跑业务,并给我说要是我有兴趣的话,可以一起做。我就说可以和他一起做公交车的生意,然后唐*说自己现在砖厂的事情马上要了,问我能不能先拿点钱出来帮他先把砖厂的股份接了,然后等公交车生意出来之后,就算成公交车生意投的钱。在2014年07月13日,我到岳池县县政府门口那个工商银行当着唐*的面,用自己卡号为622202231600308****转了10万元到唐*卡号为621226231600080****的工商银行卡上面,唐*收到我的10万元之后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内容大概就是借到我的钱,在2014年08月20日还清。我等到借条期限到期之后,我就去问唐*还钱,唐*就以工地上没结账推诿了我,之后我看到公交车生意没得下文了,我就给唐*说公交车做不成算了,喊他将钱还给我。唐*就找各种理由搪塞推诿我。

唐*以前和我在一个单位上班的时候,就给我们说过自己的父亲是广安的高官,母亲是在外面做工程的,自己也在外面做工程,我们在一起上班平时感觉唐*还可以,唐*找到我做公交车的事情我就同意了。

(10)钟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份的样子,具体什么时候我记不到了,唐*跟我说他现在有个工地项目在做,找我借钱,并告诉我借给他10万元钱,7个月后共计还本息15万元给我。我想我和唐*以前都在交警队里上班,我们以前也经常一起执勤,我看到唐*要借钱做工程我都很相信他,我就同意借10万元钱给他,之后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唐*来找到我,然后我们一起到了岳池县新车站农业银行,我从自己银行卡上取了10万元钱出来,然后交给唐*,唐*收到钱就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借条内容就是“今借钟某某壹拾伍万圆整,于2014年4月底归还。”唐*还给我说到时要是工地上挣到钱效益好多给点钱给你都可以。之后,大概在2013年11月份的样子,我老婆要开店,我就问到唐*要点钱,唐*就先给了我一万元,之后在2014年4月份,借条到期的时候,我找到唐*要钱,唐*给我说他工地上还没结到账的,要等到5月20日左右才可以还给我,之后我等到5月20多日,我找到唐*,唐*还是告诉我还没结到账的,直到6月份的时候,我家里有时急需要用钱,我就找到唐*要钱,唐*还说没结到账,我就给唐*说喊他先给我几万元,唐*就同意先给5万元利息,然后唐*就给了我5万元利息。在2014年8月1日我喊唐*给我改了一张借条(就是之前我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那张借条)。之后,唐*还给了两次利息给我,大概给了1.5万元给我,之后在2014年11月12日,我听朋友说唐*向周围的人借钱说做工程实际上是在骗钱,现在被公安局抓了。我才晓得唐*是在骗我钱。

唐*之前在岳池县公安局上班的时候都说自己的母亲是在上海一个大公司里面,并说自己在外面接了很多工程在做事,我就觉得唐*家境很好,我和唐*又是同事的关系,所以唐*说自己在外面做工地需要借钱,我想既然他在做工地,肯定有偿还能力,就相信他将钱借给他了。

唐*借我钱的时候出了一个借条给我,但是他之后还了6万元利息(包含我老婆开店唐*给的1万元)、换了借条之后唐*还给了我1.5万元的利息给我。现在唐*还差我本金10万元钱。

(11)邱某某的陈述:2013年12月份的样子,唐*说他现在云南那边有个工地项目在做需要借钱,我听到他在说工地项目,我就简单了问了下,唐*也就简单的给我说了下是在云南那边有个工程在做,说大概7个月的样子都可以还钱给我,并承诺我借给他15万元,每个月给我1万元利息。我想我和唐*以前都在交巡警平台上班,又看到唐*是要借钱做工程,我就很相信他了。之后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记不到了,我和唐*一起到了岳池县南门外的工商银行取了15元现金转到唐*的工商银行卡上面,然后唐*写了一张借条给我。其后两个月,唐*都给了我每月1万元钱的利息,后来唐*给我说自己现在工地上的资金有点紧张,剩下的利息等借款到期了一起给我,我没多想就答应了。在2014年05月份的样子,唐*又找到我,给我说自己在工地上面需要点钱应急周转下,喊我借3万元钱给他,我当时看钱不是很多,心想唐*在做工程需要应急,我就借了3万元钱给他。之后在2014年11月12日,我听同事说唐*在很多人那里都借了钱的,都说在做生意项目,实际上没做工程,现在被公安局抓了,我才晓得我被唐*骗了。

唐*之前在岳池县公安局上班的时候都说自己的母亲是在上海一个投资公司里面上班当CEO,并说自己在外面接了很多工程在做事,还说自己的父亲是广安市的高官,我就觉得唐*家境很好,所以唐*说自己在外面做工地需要借钱时,我想既然他在做工地,肯定有偿还能力还钱,我就相信他将钱借给他了。

唐*一共给了我2万元利息。现在还差我本金18万元。

6.证人黄**的证言:我和唐*是母子关系,我以前是环卫工人,现在退休领养老保险生活。我丈夫1999年因脑溢血去世了,他以前是做布匹生意的。我儿子高中毕业后,去新疆当了两年兵,退伍回来后在岳池当了保安,后来就在交巡警上班。我不知道他在外面借了很多钱,只是看到他在电脑上耍,耍的什么我也不知道。我给唐*借钱的对象通过电话,但没有冒充唐*的大宝。几天前,唐*回到家里给我说,他想接个网吧,我就问他哪有这么多钱,他说是别人出钱,他不做帮别人介绍后别人做。然后他就对我说他拨个电话然后让我和他们说话,并叫我问对方一些话,我就按照他说的问了:“你接网吧出多少钱,唐*出多少钱。”分别和三个人说的,一个是男子,一个是女子,另外一个记不清楚了。我记得其中一个说的,他出50万,唐*出100万。有个一说的他出20万,唐*出100万。另一个就记不清怎么回答的了。我只和那三个人通了话,只有那一次。我没有看到唐*拿过大量的现金回来,只有一次他给了我5000元,我问他哪来这么多钱,他说在外面做生意挣的。

7.被告人唐*的供述与辩解:我2007年在岳池县公安局当协警的时候,我就给同事及朋友谎称我父亲是在广**委上班,母亲在上海做投资公司,赚了很多钱,我平时也比较大方,与朋友一起消费的时候基本上都是我付钱,同事及朋友就认为我的家庭很好,很有钱,后来我因为在网上购买彩票输了很多钱,我就谎称在外做工程,在同事及朋友手中借钱,他们就借给我了。

我是从2013年7月份左右开始在网上买“时时彩”,一天可以赚几百元到几仟元不等,当时我也比较有兴趣,为了赚更多的钱,就想在杨*甲手中借钱来购买“时时彩”,在2013年8、9月份的样子,我就叫杨*甲借十万元给我周转下,并承诺给他三分的利息,说最快两个月就还,最迟也就明年2月份的样子还。过了两三天,杨*甲就转了十万元钱到我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31600080****)上面,然后我写了一个借条给他,写的是在2014年02月05日前还钱。我将从杨*甲手中借来的钱用于了买“时时彩”。

在2013年9月份的样子,我打电话给唐某某,谎称我在云南有个工程要投钱,叫他借20万元钱给我,工程七八个月就可以完工,到时还本付息30万元左右。唐某某同意后就在信用社里取了20万元的现金给我,我就写了一个借条给他,写的期限是到2014年4月底。我把从唐某某手里借来的钱就直接存在我的那个工商银行卡(621226231600080****)里,我借了唐某某的钱之后,我就想用唐某某的钱去还杨*甲的钱,这样好给杨*甲交代,让他觉得我很快就周转过来了。我给杨*甲说还钱的时候,杨*甲说自己不急着用钱,先把钱放到我这里好收利息,等到了明年2月5号借条到期再还。我看杨*甲不急着要我还钱,我就没将唐某某的钱用作还账,由于之前我们说好了利息的,等到期本息一起归还,所以我每个月也没给利息给杨*甲,唐某某那边也是这么说的,等到期给30万元的整数。这时,我手里就有20多万元钱了,我又喜欢研究“时时彩”的彩票,我就逐渐的用这笔钱去买彩票,我是在网上进行购买的,网址我记不到,但是我家电脑里有网址还有我购买彩票时的账户密码。后来我就一直在输,越陷越深,从杨*甲和唐某某那里借来的30万元钱只剩下几万元了,然后我又谎称要投资工程为由去找其他人借钱来用于买“时时彩”和还借朋友的钱及利息。

大概在2013年10月国庆节之前,我就骗我同事肖某某,说我有个工程上面需要点钱,叫他借20万元钱给我,我给他算利息。肖某某问算好多利息,我就给他商量,具体利率我记不到了,说的是2014年04月底还,总共6个半月,到期一次性还他29万元。肖某某答应之后说等钱到位借给我,在10月7、8日的样子,在肖某某的家里,他拿了20万元的现金给我,我写了借条给他,上面写的时间是至2014年04月底一次性还款29万元整。

大概在2013年10月10几号,我就找到城南平台的一个叫“钟某某”的,我骗他说我有个工程要做,叫他借10万元钱给我,在明年4月底一共还给15万元,钟某某就同意了。过了两三天之后,我和钟某某一起到了岳池县新车站那边那个农业银行,在银行里,钟某某取了10万元给我,我写了一个借条给他,期限还是2014年04月底,本息一共还15万元。我拿到钱就把钱存在工商银行卡上面的,我拿到钱之后我就想在那个叫“时时彩”上翻本,这次我运气还可以,有时输有时赢。

由于我之前借钱的时候都在吹我在外面有个工程在做,有些人也晓得借钱给我可以赚比较高的利息,久而久之,很多人都跟我谈过借钱的事情。

在2013年11月10日左右,我就骗城东交巡警平台的胡*某、胡*甲说要做工程,叫他们借钱给我,胡*某、胡*甲都有兴趣想赚点利息,我就骗他们将钱借我7、8个月时间的话,可以赚本金一半的利息,我就在胡*某手中借了20万元,承诺的是到期一次性还20万元的本金和10万元的利息,在胡*甲那里借了15万元钱,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15万元和7.5万元的利息,并说在2014年6、7月份的样子还钱。我把从胡*某、胡*甲两个人那里借来的35万元直接存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的。

在12月份的时候,我又开始输钱了,借来的钱又陆续输出去了,当我银行卡上还剩下几万元的时候,我又想找人借钱。我就想起之前骗过张某某说我在做工程,可以在他那里骗到钱,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骗他我在云南有工程,现在工程需要钱,在张某某那里借15万元,等到2014年6、7月份的样子还,到时还7.5万元利息,具体的利率就没怎么谈了,然后张某某直接将15万元钱转到我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621457148100001****)上面,我将到账的15万元钱取出来,再存到我工商银行卡上面,因为工商银行卡是绑定了网银的,可以网上交易。我拿到钱之后我就继续在耍这个彩票游戏,但是我还是一直在输。

在12月10几号的样子,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就继续骗城东交巡警平台的邱某某说在云南那边有个工程,由于邱某某也听到我之前吹过在云南有个工程,这次我就简单的给他说了下,准备向他借15万元钱,给他算每个月1万元利息,期限为7个月,邱某某就和我一起到了岳池县南门外那个工商银行转了15万元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我拿到邱某某的钱也是用来彩票游戏去了,我借了邱某某的钱之后,我在之后的连续二个月月初,我都打了1万元利息给邱某某,我输的很多,卡上没剩余好多钱了,我就给不起邱某某利息了,我就给他说最近手头比较紧,利息暂时不给了,剩下的5个月到期一次给5万元利息给他,邱某某同意了。

由于我手中没有钱用于买彩票了,在2014年01月份的样子,具体什么时候记不到了,我就骗城东平台的范某某说有个工程,这次我说这个工程是做线路的,没给他说是在那里做工程,需要向他借钱,我当时没说借好多钱,问他愿意借多少钱给我,并说你借好多钱给我,我就算本金的一半利息给你,大概时间就在7个月的样子一次性还本息。范某某就说可以借30万元给我,范某某和他老婆一起过来分两次转的账,第一次我们三个人就到了岳池县大西街公厕对面的农村信用社转了15万元到我信用社银行卡上面的,第二次是过年前十几天,范某某又在川**院附近的信用社转了15万元到我的信用社银行卡上面,我写了一个30万元的借条给范某某,写的大概内容是2014年07月底还钱,本金利息一次性还45万元。我将从范某某那里借来的30万元钱取出来转到我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上面,然后还是用这些借来的钱买彩票,结果还是将钱输了。

在2014年02月05日的样子,我看到杨**的借条要到期了,我当时的银行卡上只有5、6万元钱了,还不出来就要穿邦了,我就想再从其他人那里借钱来还,我又找到胡某某,我直接给胡某某说杨**的钱要到期了,要还杨**的钱,要借5万元。胡某某同意了,胡某某就和我一起到了岳**设银行(那个银行我记不到了,不是川**院附近那个就是南门外那个)取了5万元现金给我,我这次借5万元钱就没写借条给胡某某了,我就马上还了杨**11.8万元,算的6个月的三分利息,借条就喊杨**自己撕了就是了。

在2014年03月十几日,我给杨**说云南那边那个工程要结账了,要用钱,喊他借20万元钱给我,杨**看到我之前的借款本息都还了的,这次都没说什么就直接和我一起去三号桥那个工商银行转了20万元钱给我,这次说的给他五分利息,然后我写了一个借条给杨**,说在2014年04月11日还是05月11日还款,然后我把钱存到工商银行卡上没动。

在2014年03月20多号,我给黎某某说我结工程上面的帐需要点钱,叫他借20万元给我,快的话就是1、2个月就可以本息归还,并承诺给他算五分的利息,黎某某说要每个月给利息,之后黎某某和我一起花园酒店门口那个信用社,黎某某就扣了当月的利息一万,给我转了19万元到我的信用社银行卡上面,我写了个借条给黎某某就走了,之后我将借杨**和黎某某的钱都投到彩票游戏里面去了。在这期间,我还是又给了黎某某两次利息,第二次给他1万元利息的时候,我就给他说钱还是要继续用下,黎某某说喊我用到起,但是利息要重新算,最后他说按天翻起走,黎某某说本金按20万元算,利息每天还1000元,按天数算,几天还一次都可以。我开始不同意,因为我当时实在也拿不出钱来还,我就只有同意了。我按黎某某说的利息还了几次利息给他,但是具体还的几次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之前的三万元利息加上之后按天算的利息,大概还了5、6万元的利息给黎某某了。

在2014年06月底的时候,钟某某、肖某某就喊我还钱了,我还不出来,我就找到胡**,给他说喊他将之前用门市贷款的15万元还了,再将门市拿到抵押公司去借30万元,说要先还钟某某、肖某某的钱,胡**同意了,然后我从工商银行卡上取了15万元出来,拿给胡**将他门市的证件取出来,然后胡**拿起门市的房产证去一家抵押公司借了30万元给我,这次胡**拿30万元给我没和我说利息的事情,之前借的15万元钱拿了15万元去门市的房产证,相当于就是还了本金,但是没给他利息,也就是我在胡**这里借了30万元,这次是胡**将30万元转到我工商银行卡上面的,我拿到胡**给的30万元钱之后,就先后还了之前在钟某某处借的10万元钱的利息钱6万元钱,重新写了10万元借条给钟某某,每个月给钟某某按八分利息算,之后我就每个月给的钟某某八千元利息,一直到2014年10月的利息都给了的。另外我一次性还了肖某某12万(其中有10万元本金,2万元利息)元钱,给他说剩下的钱先用到,每个月给5000元的利息给他,肖某某同意了,然后我就每月打5000元利息给他,平常有时还几百、一两千这么转给他,有个月还打了15000元给他,反正5000元利息是给起走了的,一直到2014年10月份利息都是给了的,这样算起,总共我先后大概共还了16万元钱的样子给肖某某了。

在2014年07月10几日的样子,我给周某某(女,重庆人,在岳池做事)说借10万元急用,说要接别人手里的股份,说的给她借1个月钱,就没说利息的事情,周某某在县政府下面附近的工商银行转了10万元到我的银行卡上面,我把从周某某那里借来的10万元钱拿来还了原来的每月利息。

在2014年5、6月份的时候,我又找到邱某某再向他借了2、3万元钱,邱某某也是转账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面的,这2、3万元钱没说利息。

在2014年07月底的时候,我编了个做公交车生意的理由又在龙某某那里再借了8万元钱,这8万我是说的是准备弄公交车来做事,算他入股就没算利息,然后龙某某打了8万元到我的工商银行卡里面,龙某某借的8万元钱,我也是用来还每个月必须还的人的利息,这时我耍“时时彩”就比较少了没得好大输赢了,之后我还找龙某某借了3万元钱,没说利息也没写借条。

我在平时在胡**和城东平台的刘*乙他们那里刷过信用卡借过钱的,次数记不到了,每次都是几千到一万,每次信用卡到期的时候就要还款,还款的钱是我还的,直到我今天被扭送到公安机关来的时候,我在胡**和刘*乙手上各还欠1万元整。另外我还在2014年08月份,我还向龙某某借了2万元还信用卡钱,但是这2万元我记不到是否归还给龙某某了。

我想起2014年08月份我还喊胡某某再借5万元,胡某某在他父母那里借的5万元给我,利息说的五分,每个月给一次,由于是胡某某帮我借的,我就没写借条,这5万元钱,利息给了两个月的利息,另外胡某某还在他胡叔叔那里借了3万元钱,没说利息,也没写借条,这3万元钱用来还我和胡**、刘*乙的信用卡账了。

我主要是说的是在云南那边有个工程要做,有时需要钱周转下什么的,也有给他们说做线路的,也有说收别人手里股份的、做公交车生意的,也说直说还钱的等理由在朋友处借钱。我说的这些做工程、做线路、收股份等事情都是虚构的,其实没得这些工程。我是骗他们的,目的是让他们认为我在做工程等事情,我才能在他们手中骗到钱。

我借来的这些钱主要就是用在耍一种叫“时时彩”的网上彩票游戏,这种游戏十分钟开一场,有不同的赔率,要是输了,下次押注就要翻番,我在这种彩票游戏上输了很多钱,我想借钱好连本带利赢回来,结果还是输,越陷越深,之后越借越多,我先后还要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因为只有还一部分本金和利息,才能使他们相信我的偿还能力,才能更顺利地在他们手中骗到钱。

我在2007年的时候,因为虚荣就在摆龙门阵,鼓吹自己的父亲是广**委上班的,母亲是在上海做投资生意赚了很多钱,家庭条件比较好,平时对朋友又比较大方,经常请客耍什么的,在准备借款的时候,我就鼓吹我自己在云南那边有个大工程项目,之后又连续鼓吹自己在其他项目上也有投入,同时给别人许诺比较吸引他们的高利息,加上同事、朋友感情比较好,他们就把钱借给我了。

因为最开始我借钱耍“时时彩”的时候,我就输了钱,我就想再借钱去赌,想连本带利赢回来,结果越耍就越陷越深,后来越借越多就还不起了。我现在没得偿还能力,他们找到我要钱的时候,我就找各种理由推诿,实在拖不下来了,我就从其他人手里借了钱来还了一些少量的本金及利息。

我总共在朋友手中借了281万左右。我在杨*甲那里借了20万元本金,我在唐*某那里借了20万元的本金,我在刘**那里借了13万元本金,我钟某某那里借了10万元本金,肖某某那里借了10万元本金,张某某那里借了15万元本金,邱某某那里借了18万元本金,范某某那里借了30万元本金,周某某那里借了10万元本金,胡*甲那里借了31万元本金,黎某甲那里借了20万元本金,胡*某那里借了33万元本金,龙某某那里借了21万元本金,唐*甲那里借了30万元本金,这个数字和借钱的人借条上的数目有出入,他们借条上的数目是算好了利息加到一起直接写的。

我向大多数人都虚构了我自己在云南搞了一个线路工程,我还向刘某某等人虚构了我要去做广安工业园那边的一个工程,还虚构了做广安到岳池快速通道的公交车项目、虚构了一些其他地方的线路等项目,我向范某某借钱的时候,我给他老婆说自己和“付某某”一起在贵州搞一个房地产工程,实际上我并没有和付某某合伙一起做工程,我只是帮他跑过一次贷款的手续。总的来说,我从杨某某开始借钱到事发我被公安机关抓的时候,期间用来借钱、要钱还有推诿还钱的理由都是我虚构的事实,我根本没出去做任何工程,就是将借来的钱用作博彩和归还小部分的利息、本金了。

网站的账号密码都是别人给我耍的,我将自己工行银行卡号为621226231600080****绑定在账号上的,这种地下博彩查询不到之前的资金往来及投注情况。在我之前供述的时候,我算了下我总共借了300多万元,我除了之前归还的一小部分本金及利息之外,现在还欠了284万元本金(龙某某有笔3万元的借款,我开始记漏了。)要是只算本金不算利息的话,扣除我之前归还了大概67万左右的本金及利息之外,我大概只欠本金244万元钱,还有一些金额比较小的借款,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我也向刘某某借了钱的,我第一次找刘某某借钱说的是我在云南的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向他借了2万元钱,刘某某是在岳池**业银行取2万元现金给我,这2万元钱我没写借条也没说利息的事情。之后第二次是在2014年11月份,我说我欠工程工地公款,差几万元钱没还,刘某某借了2万元钱给我,我承诺2天后还钱,还给他1000元利息钱。这钱也没写借条。我向刘某某借钱说的理由也是我虚构的。

第一次是我编造做工程为由,借了龙某某10万元钱,许诺两个月利息1万元钱,之后这钱我还不起,我就编造做货车生意邀约其合伙来拖欠,之后我编造货车差货款为由先后向龙某某借了一个2万元和一个1万元钱,之后我编造做岳池到广安快速通道公交线路的事情,喊龙某某合伙向她拿了8万元钱,最后是在2014年11月份的时候,我编造在成都和别人合伙的一个项目要我补货款钱才结账为由,向龙某某借款3万元。总共我在龙某某那里骗取了24万元钱,期间在2014年9月10日的样子,我编造说货车赚到钱转款1万元钱给了龙某某。

我认识刘*乙,我用他的信用卡刷了钱的。我是直接给刘*乙说的借钱没编造理由,也没说利息什么的,我总共借了刘*乙1万元钱至今未还,也没写借条。

我认识石某某,我编造我在外面做工程用了公司的公款为由,喊他借了5000元钱给我,没说利息的事情,也没写借条,至今没还他钱。

黄某某和石某某的情况一样,我编造我在外面做工程用了公司的公款为由,喊他借了5000元钱给我,没说利息的事情,也没写借条,至今没还他钱。

我虚构我在云南做工程做向杨某某第一次借了10万元,之后还了她11.8万元,第二次我虚构我在云南、贵州那边借了20万元,之后还了1.5万,我虚构我在云南做工程项目在唐*某那里借了钱,没有还。我共在刘*丁**那里借了18万元,说是打“时时彩”,后还了5万元给他,我向肖某某虚构我做工程需要钱,向他借了20万,之后还了15万给肖某某,我向钟某某虚构我做工程,向他借了10万元钱,之后还了钟某某大约9万元钱,我向胡*某虚构做工程借钱,向他借了33万元钱,之后还胡*某大约1.2万元,我向胡*甲虚构工程借了30万,之后算起我没还胡*甲钱,我向张某某虚构在云南做工程借了15万元,没有还张某某的钱。我向邱某某虚构在云南做工程借了15万元,之后说工程周转向邱某某借了3万元,共计18万元,我还给邱某某2万元钱,我向范某某虚构做线路工程借了30万元,没有还。我向黎某某虚构工程结账借了20万元,之后大约还了8万元,我在唐*甲那借了30万元,我还了唐*甲约12万元,还给了唐*丁2万元利息,在唐*丁那借的10万本金转给唐*甲了。我向龙某某虚构做工程需要周转借了10万元,第二次虚构做货车生意差货款借了3万元,第三次虚构做公交线路项目要了龙某某8万元,第四次虚构在成都与别人合伙做生意差货款借了3万元,共计24万元,期间我还了1万元钱给龙某某,我向周某某虚构我要在别人那里接股份借了10万元,我还给周某某3000元,我向刘*某虚构做工程项目需周转借了4万元,我没还钱给刘*某,我向石某某、黄某某虚构做工程差钱分别借了5000元,我没还钱给他们。此外我还直接向刘*乙借了1万元钱未还,

我现在还欠了289万元本金(龙某某有笔3万元的借款,我开始记漏了,刘某某的4万元我现在也说清楚了,石某某和黄某某各5000元)要是只算本金不算利息的话,扣除我之前归还了大概67万左右的本金及利息之外,我大概只欠本金252万元钱,还有一些金额比较小的借款,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8.书证

(1)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11月12日16时00分至2014年11月12日16时20分。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员唐**、唐*戌持岳公(刑)搜查证(2014)6号搜查证对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唐*位于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下南街265号1栋1单元5楼1号唐*住所依法进行搜查,依法扣押涉嫌与本案有关的唐*用于博彩的电脑主机一台。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唐*、黄**银行账户财产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唐*因编造做工程为由,许以高利息回报借钱,无法偿还,被胡**、胡某某扭送至岳池县公安局。

(4)原审被害人自述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钟某某、唐某某、黎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石某某、黄某某等人提供了报案材料。

(5)借条,证实借款人唐春向周某某、唐某某、龙某某、钟某某、黎某某、胡某某、范某某、肖某某、胡**、邱某某等人借款时写的借条。

(6)贷款合同,证实胡**与陈*甲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胡**借款30万元。

(7)情况说明,证实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未找到唐**、唐**、刘**的老表等人,也没接到该三人的报案。

(8)唐*户籍资料,证实唐*出生于1984年02月13日,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唐*提出自己借钱是说手头紧并出具了借条,不是用于网络博彩,没有想过不还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唐*以做工程、合伙经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后用于网络博彩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唐*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上诉人唐*诈骗金额为200余万元,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对上诉人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科处的刑罚,量刑适当。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判认定犯罪金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2015)岳池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撤销(2015)岳池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唐*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1.8万元、退赔被害人胡*甲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23万元,退赔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5万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7万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6万元、退赔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2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退赔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0.5万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0.5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唐*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8.8万元、退赔被害人胡*甲人民币29.5万元、退赔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23万元,退赔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20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8.5万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9.7万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人民币1万元、退赔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6万元、退赔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12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5万元、退赔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0.5万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0.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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