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甘**、李*全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甘**犯盗窃、诈骗罪,李*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岳池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甘**、李*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1、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甘**、李**去至华蓥市新华大道“豪情骏座”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升降机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986元。

2、2014年8月11日晚,被告人甘**、李**去至岳**法院审判庭建筑工地,将该工地顶楼平台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5200元。

3、2014年8月21日晚,被告人甘**、李**去至岳池县“天羿大酒店”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建筑楼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142元。

4、201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甘**、李**去至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四九滩电站旁的安置房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升降机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80元。

5、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甘**、李**去至华蓥市新华大道“壹号公馆”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建筑楼门市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00元。

6、2014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甘**、李**去至广安市广安区中桥保障性住房学府路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底楼门市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00元。

7、201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甘**、李**去至广安市广安区中桥保障性住房内塔路建筑工地,将该工地底楼门市内的铜芯电缆线盗走。经岳池县**证中心鉴定: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000元。

8、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甘**与谢某某(另案处理)以虚假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村级公路硬化工程,邀约曾某某(被害人)入股,并由谢某某冒充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村长李**,骗取曾某某人民币6万元。后被告人甘**与谢某某更换电话号码中断与曾某某的联系。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甘**、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指认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甘**、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制裁。被告人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制裁。被告人甘**、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甘**、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10000元。二、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三、对追缴的作案工具抱钳一把、老虎钳一把、夹钳一把、电筒二支、刀片三盒、电笔二支、尼龙口袋五个、绳子三根予以没收;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李*全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甘**对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判处的刑罚无异议。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

(一)关于盗窃的证据

1、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甘**的供述,我和李*全在华蓥市偷了2次电缆线,在广安区偷了3次,在岳池县偷了2次。

2014年7月份一天晚上,我开着我的轿车和李*全走高速路,在华蓥市石岭岗下高速后走的靠右边很宽的那一条公路,大概走了几百米,在靠公路右边的一建筑工地偷的塔吊和塔吊之间的电缆线,卖给代市姓刘的那个收废品的。

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我开着我的车和李*全走高速到的岳池县城,在岳池县城边一个挂有很大国徽的建筑工地偷了该楼顶平台的电缆线,卖给代市姓刘的人。

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我开车和李*全走高速到的岳池县城,在岳池县城靠一个湖边的一家酒店的建筑工地上偷了该楼的电缆线,总共偷了两根电缆线,其中一根从三楼到四楼,另外一根是从三楼到七楼,卖给代市姓刘的人。

2014年9月份一天晚上,我开车和李*全到广安区四九滩电站旁边的一建筑工地偷了该工地的塔吊线,卖给代市姓刘的人。

2014年11月份一天晚上,我开车和李*全到的华蓥市,也就是和开始到华蓥偷的那建筑工地不远的另外一建筑工地偷了电缆线的,我们偷的那栋楼是电梯房,是从底楼偷到他们正在建设的顶楼,我们这次偷电缆线时李*全的手还被划出血了,后卖给代市姓刘的人。

2014年12月初一天晚上,我开车和李*全到广安城南职业技术学校背后的一建筑工地偷了该工地底楼门市至楼梯外供电房的电缆线,卖给代市姓刘的人。

2014年12月初一天晚上,我开车和李*全到广安城南职业技术学院背后的一建筑工地偷了该工地底楼的电缆线,那根电缆线比较长,估计有100多米,后卖给代市姓刘的人。

我们偷电缆线使用的工具有刀片、电筒、电笔、绳子、尼龙口袋、老虎钳等工具。

(2)李**的供述,我和甘**在华蓥市城区偷了2次,广安城区偷了3次,岳池县城区偷了2次。

2014年7月份一天晚上,甘**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和我到华蓥市城区旁边一个高速路的出口处,开着车往前走的靠右边很宽的那一条公路,大概走了几百米,在靠公路右边的一建筑工地,我们带着工具到工地去偷的塔吊与塔吊之间的电缆线,卖给代市街上姓刘的那个收废品的男子。

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甘**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和我走高速到的岳池县城,出高速路后在很宽的那条公路的左手边有很多建设工地,我们转到一个挂有很大一个国徽的建筑工地,进入那栋楼房,偷了那栋楼顶平台的电缆线,卖给代市街上姓刘的那个收废品的男子。

2014年8月份一天晚上,甘**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和我走高速到的岳池县城靠一个湖边的一家酒店的建筑工地,我们带着工具偷了该楼的电缆线,总共偷了两根电缆线,其中一根电缆线从三楼到四楼,另外一根是从三楼到七楼,卖给代市街上姓刘的那个收废品的男子。

2014年9月一天晚上,甘**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和我到广安区四九滩电站旁边的一建筑工地,我们带着工具偷了那个工地的塔吊的电缆线,卖给代市街上姓刘的那个收废品的男子。

2014年11月份一天晚上,甘**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和我到的华蓥市城区,和开始到华蓥偷的那个建筑工地继续沿着那个很宽的公路往前走,在不远的另外一个建筑工地,我们带着工具偷的那个工地的一栋电梯楼的电缆线,我们是从底楼电压箱外将电缆线夹断的,这根电缆线一直到这栋楼正在建设的顶楼,我们又到楼上将这根电缆线夹断的,这根电缆线比较长,比其他电缆线要小一些,后卖给代市街上姓刘的那个收废品的男子。

2014年12月初一天晚上,甘**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和我到广安城南职业技术学校背后的一个建筑工地,我们带着工具是偷的那个工地底楼门市至楼梯外供电房之间的电缆线,这根电缆线比较粗,我在这里用刀片剥电缆线皮的时候,我还将自己的手划出血了,后卖给代市街上姓刘的那个收废品的男子。

2014年12月初一天晚上,甘**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和我也是到的广安城南职业技术学院背后的那一带建筑工地,也就是上次我的手划出血的背后那栋建筑楼,我们带着工具偷的那栋楼的底楼门市内的电缆线,那根线比较小,长有50米左右,后卖给代市街上姓刘的那个收废品的男子的。

我们偷来的电缆线大概卖了2万多元,我和甘**平分的,我分来的钱被我打牌输了,吃喝用了。我们偷电缆线用的车是甘**的,车尾箱里面有一个黑色的抱钳,是用来剪线的,车里还有一个黄色塑料盒的刀片,是用来剥线的。还有车上的绳子是我买的。

2、被害人陈述

(1)陈某某的陈述,我在华蓥市50米大道旁修建房屋,工地名称叫“豪情骏座”。2014年8月份的一个晚上,我们的工程正在修建,从3楼塔吊到2楼塔吊长80多米规格3*35mm2+2*16mm2铜芯电缆线被人剪断偷走了,大约价值有五、六千元。

(2)潘某某的陈述,我是“豪情骏座”建筑工地的电工,在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我们“豪情骏座”建筑工地3楼到2楼的铜芯电缆线被偷了。被盗电缆线是的铜芯线,型号是3*35mm2+2*16mm2,长度有80多米,电缆线是2009年购买的,当时买成80多元一米。

(3)李**的陈述,2014年8月12日8时30分,我到岳**法院审判庭工地上检查,发现电缆线被人截断成3节,一节9米、一节21米、一节10米,现场留下了外皮,里面的铜被人偷了,被盗电缆线是黑色的,直径74厘米,里面全是纯铜线,一共被盗40米电缆线,每米价值约650元,总损失约26000元。

(4)李**的陈述,我现在岳**法院审判庭建筑工地负责施工。我们修建的法院审判庭工地被盗了几次电缆线,2014年8月12日,工地四楼平台被人偷了四十米四股的电缆线,型号是YJV-0.6/1KV-4*185mm2。

(5)梁某某的陈述,今天(2015年8月22日)下午14时许,我们工地上的工作人员发现荣耀城酒店3楼至5楼的电缆线被盗了,电缆线的外壳剥得到处都是。被盗线大概40米左右,型号是WOZN-YJV-3*185+2,价值大约在3万元左右。

(6)李**的陈述,我现在是岳池**工地主要负责水电等工作。在2014年8月22日下午4点左右,我们发现荣耀城工地的天羿酒店的电缆线被人偷了,小偷是从酒店3楼地面位子剪断的电缆线,一共剪了2根,一根大的,一根小的,小偷在酒店剥了电缆线外皮的,将电缆线的外皮剥起留在五楼的。被偷的大电缆线长7米多,型号是4*240mm2+1*120mm2,被偷的小电缆线长23米多,型号是4*185mm2+1*95mm2,这些电缆线都是新安装的。我们老板梁某某所说的电缆线型号不对,他当时不很了解,我说的型号才是准确的。

(7)王某某的陈述,昨天(2014年9月24日)下午我和同学在滨江路四九滩电站里面那个安置房拆除升降机,只拆了一半,今天上午9点钟左右就发现升降机上面的电缆被人偷割了2根,大约60米左右,价值7000元左右,损失25000元左右,被盗电缆线是型号25*3+16*2的铜芯线。

(8)代某某的陈述,我在四九滩安置房工地工作,我负责守工地,今天早上发现工地上的电缆被盗了。被盗的电缆线价值约一万元。

(9)赵某某的陈述,我在华蓥市50米大道边修建房屋,工地名叫“壹号公馆”。2014年11月7日8点左右,我们工地开工时发现没电了,经过查看发现电缆线被盗了,被盗电缆线是2014年3月28日购买的,规格是3*16mm2+2*6mm2的铜芯线,当时购买了200米,被盗了100米,价值3800元。

(10)唐某某的陈述,我是华蓥市新华大道“壹号公馆”建筑工地的电工。2014年11月6日晚上,我们壹号公馆建筑工地6号楼电缆线被人偷了,被盗的电缆线2014年3月28日买的,买成38.5元1米,价值3800元,型号是3*16mm2+2*6mm2的铜芯线,一共被盗了3根大的,2根小的,长约100米。

(11)李**的陈述,我现在是广安市**障性住房工地水电工程负责人。今天(2014年12月2日)上午9点左右,我们工地一些安装防盗门的工人在安装门的时候发现停电了。我赶到工地后发现工地使用中的电缆线被剪了20多米,地上还留一张剥线用的刀片,刀片上还有少量血迹,被盗的电缆线是120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每米320元,共计约20米,价值6400元。

(12)曾某甲的陈述,我在广安市城南内塔路修安置房。今年(2014年)12月份左右,我的工地正在装电线,大约有100多米型号为3*70mm2+1*35mm2的铜芯电缆线被盗走,电缆线当时买成165元一米,价值20000元左右。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岳池县公安局对岳池县**庭工地、岳池县九**酒店电缆线被盗案进行现场勘验。附现场示意图2张,照片22张。

(2)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岳池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12月15日对甘**的渝GB15**比亚迪轿车进行了搜查。搜出尼龙口袋5个绳子3根、抱钳1把、夹钳1把、电筒2把、电笔2支、刀片3盒。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3张、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甘**的辨认笔录

甘**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与其一起盗窃电缆的李**,9号照片上的人(刘某某)就是收购其盗窃的电缆的人。甘**对天羿荣耀城天宇酒店、岳**法院审判庭建筑工地、华蓥市豪情骏座建筑工地、华蓥**建筑工地、广安市城南学府路中桥安置房建筑工地、广安市城南内塔路中桥安置房建筑工地、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安置房建筑工地等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对销售电缆线的废品收购站进行了指认。

(4)李**的辨认笔录

李*全通过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与其一起盗窃电缆的甘**,9号照片上的人(刘某某)就是收购其盗窃的电缆的人。李*全对天羿荣耀城天宇酒店、岳**法院审判庭建筑工地、华蓥市豪情骏座建筑工地、华蓥**建筑工地、广安市城南学府路中桥安置房建筑工地、广安市城南内塔路中桥安置房建筑工地、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安置房建筑工地等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对销售电缆线的废品收购站进行了指认。

4、岳池县**证中心岳价认证(2015)9号关于甘**、李*全涉嫌盗窃电缆线价格鉴定意见书

经岳池县**证中心鉴定,甘**、李**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3608元。

5、书证:

(1)岳池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2)岳池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3)受案登记表。

(4)岳池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5)岳池县公安局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释放通知书、提讯提解证。

(5)岳池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情况说明

原审被告人甘**、李*全交待:2014年7、8月份,在岳池县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建筑工地实施了一次盗窃电缆线的犯罪行为。经走访调查亿联家居五金城工程管理部及分包商,均不知道在2014年7、8月份期间有电缆线被盗的情况。未找到甘**、李*全交待的盗窃电缆线的被害人。

(7)前科资料

甘**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5年9月20日被邻**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1日被邻**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2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四子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李**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

(8)户籍信息

甘**出生于1965年10月11日、李**出生于1964年4月22日,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抓获经过

2014年12月3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宋某某、刘*甲、宋**等人在前锋区一茶馆内将甘**、李**抓获。

(二)关于甘**诈骗曾某某人民币60000元的证据

1、被告人甘**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在广安遇到曾某某,他问我最近在做什么,我说正在谈邻水县柑子镇一个村上的路面硬化的事情,他说想跟我一起做这个修路的事情,还叫我把工程发包方的号码给他,我当场就把谢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曾某某,并且给曾某某说这个号码就是柑子镇岐山村李村长的电话号码,曾某某当着我的面打了电话给谢某某,问修路是什么情况,谢某某在电话里说了他是柑子镇岐山村的村长,岐山村需要修路的事情。后面几天时间曾某某多次给我打电话,问我修路这个事情是怎么说起的,还说要去邻水看。隔了两天曾某某就和我一起从广安坐车去了邻水,曾某某给谢某某打电话,叫谢某某带我们去看现场,谢某某说他有事情,叫我们自己去,我就带曾某某去了柑子镇岐山村,指了村上的路给曾某某看,说就是这个路需要硬化。回到城里后,我就给谢某某打电话,叫他一起吃饭,吃饭时,谢某某给曾某某说镇上和村上分别需要给4万元和2万元,共需要曾某某出6万元,他们之间又在聊天,谢某某就是跟曾某某吹牛,说他跟政府关系很好,能拿到工程。

2013年10月底的时候,我问曾某某到底做不做柑子镇岐山村修路这个工程,他说要做,还叫我第二天就去拿钱,第二天我到曾某某的公司去了之后,他给我6万元现金,我出具了一张领条,上面写明我从曾某某处领了合伙硬化公路的保证资金6万元,我还亲笔签了名。从曾某某处领钱后我给他说叫他等李某某的通知,准备进场。隔了一天左右,我在邻水县城一个茶楼把6万元钱给了李某某,他没有给我出具收条。

柑子镇岐山村公路需要硬化的工程不是真实的,是我和谢某某联合起来欺骗曾某某的。

在我遇到曾某某前面几天,我和谢某某在邻水一起耍,我说我认识很多有钱的老板,问谢某某找不找得到真正修路的工程,谢某某说找不到真正修路的工程,不过可以把有钱的老板带到柑子镇岐山村去看需要硬化的路,就说成是这些路需要硬化,以发包公路硬化工程的名义去骗钱,并且商量好我去找有钱的老板来看公路,然后由谢某某出面假装是岐山村村长。所以我见到曾某某后就骗他说修路的事情。我和谢某某一起骗了曾某某6万元钱,我给了谢某某1万元,剩余的5万元被我占有并花光了。我和谢某某骗了曾某某以后把电话号码也换了,让他找不到我们。我只知道在骗曾某某的过程中,我用的我真实身份,谢某某是假冒的柑子镇岐山村村长李**,当时曾某某拟过合同,谢某某也签过,后面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我到广安城南机关幼儿园办事,碰到一个以前认识的朋友,他叫我老曾,问我在做什么。他说他是小*,现在外地包工,他又问我:“你在干什么?”我说我在城北开了一个中介所。他说我们邻水柑子镇一个村有7公里半的村级公路需要硬化,每公里价格29万元,村长是我的老同学,我想找一个人来合伙做,如果你愿意做就将电话号码留给我,我留完电话后就离开了。大约过了两天,姓甘的就打电话问我做不做这笔生意,我告诉他说如果是真的我就愿意做,他告诉我说绝对是真的,后来我就答应一起做。他说这个月13号到邻水去见我的老同学也就是那个需硬化公路那个村的村长。10月13日,我们两人就坐车到的邻水,中午12点我们两人在一个饭店吃饭的时候,一个50多岁的男子就过来了。**就给我介绍说:“这是邻水县柑子镇天子村的李村长,李的老姨是柑子镇的镇长,如果要做这项工程,先拿6万元钱给姓李的老姨,才能做这项工程。”我听了要拿钱以后,就提出把文书和书记一起叫出来吃顿饭,了解一下情况。**说我已经分别给文书和书记1万元钱好处费,没有必要喊他们,他们也当不了家。吃饭时那个姓李的就吹牛,他和他老姨的关系很好,这个工程就是他老姨拿出来的,如果这7公里做完以后,还有20多公里还要拿我做。饭后,我们约那个李村长叫他14号到广安来签合同。14号下午5点钟,李村长就到的广安,我们就在新山城火锅城吃的晚饭,当时有我家属、陈*甲共五人。饭后,我就将合同草稿拿给姓李的村长看,他看以后就将“天子村”改为“岐山村”,并在草稿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这时我才知道他叫李某某。我就叫他们在家中住他说不方便,我带了很多钱。第二天甘给我打电话说他没有走,住在女朋友那里。甘说叫我包一个车到邻水看工地。15号我儿子就包了一个车,车上有甘**、李村长、我儿子共五人,到了邻水县城后李就下车了,我们将车开到岐山村看的公路。10月25号,甘和李村长将正式合同签好了,上午我和甘在城南1号桥喝茶时,甘将合同拿出来给我看,我看了后发现有问题,并说这个地址有问题,叫他改了。我说我去打印,他们没有答应,就将合同收了。当天下午甘约好李村长后就和我到1号桥河边喝茶。

10月27日,我和甘**一起坐车到邻水县车站,甘**遇到一个熟人包某某(据甘**说他是邻水县车站保卫科科长),我们在包某某的办公室坐了一会儿,甘**对包某某讲起我们在柑子镇包发一公路硬化工程,现在正在联系挖机进场,包某某说他有熟人在开挖机,后就叫了一个叫包**的经营挖机的人来,我们在包某某的办公室谈了岐山村的这个工程,包**说下午和我们一起去岐山村看一下场地,午饭后,我、甘**、包**和开挖机的刘师傅一起坐车到柑子镇岐山村的这个工程现场,之后,包**和我们大概谈了下挖机价格,甘**将电话留给刘师傅后,我们就回了广安。

今年10月30日,甘**打电话说:“曾*,你这个工程做不做,李村长有些生气了,你不做,别人要做了哟。”我说要做。10月31日上午9点左右,我到小**电局取的5万元现金,加上我家里有1万元现金共6万元,就打电话给甘**说准备好了。他叫我马上拿过去,我和我儿子一起租的摩托车到城南劳动街160号3单元501室甘**出租房内,当时因为手续不齐我就没有将钱交给他,甘**就和我一起到的我的中介所,将身份证复印件、领条等准备好后我就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甘**。甘**说第二天进场。第二天打电话,他说他在南充。11月2日,我发现有些问题,因为他们没有和我正式签订合同,我就到甘**租房内,说你这是骗局,我不做了,叫他将钱还给我,他说他去取,他卡上一分钱没有,当时我也在场。然后我还是要求他退钱,他又说到他家里去拿。他只给了我2万元钱,还有4万元到南充去拿。最后他一直没有给我。当天下午李村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不要闹,你将2万元给甘**,6万元钱就算我本人收了。”我听了李村长的话后,就将2万元退给了甘**。后我一直联系甘**,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去邻水问了根本就没有这个工程。我当时给甘**6万元现金的时候我家属在场。

3、证人证言

(1)包*乙的证言,我是邻水**保卫科副科长。我认识甘**,他妻子的兄弟是我父亲的干儿子。2013年10月底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单位上值班,遇到甘**和另外一个50多岁的男子,经甘**介绍,他在广安城北开中介所,当时我问甘**在忙什么,甘**称他和姓曾的男子在邻水县柑子镇包了一段公路工程,现在找挖机做平路铺草之类的,甘**问我有没有做挖机的朋友,我说我有认识的朋友在做挖机这方面的工作,他们叫我联系一下,于是我就给我朋友包*甲打电话,跟他说有一个工程,并叫他到我车站的办公室来谈一下,不久包*甲就来了并和他们谈了起来,约好下午一起到柑子镇的工程现场去看路况,后来包*甲坐席去了,我和甘**、曾*三人去吃饭了。

(2)包某甲的证言,我现在广安市枣山物流园区彭枣路二工区做边坎修理。

2013年10月底,我一个叫包**(邻水**保卫科科长)的朋友说他父亲干儿子的亲戚在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包里一条村级公路,现在需要挖机进场做路面平铺,叫我到他办公室和他亲戚详谈,到了包**办公室,有一个40多岁和一个50多岁的男子,经包**介绍,40多岁的男子叫甘**,50多岁的男子叫曾某某,柑子镇那条路就是他两人修的,后来约好下午一起去看现场,因为当天我有个朋友过生,我中午就没有和他们一起吃饭。之后我联系刘*乙(刘*乙是我朋友,他是做挖机租赁工程的,我做类似的工作长和他一起合作,所以认识他)说起这个事情,于是下午我就和甘**、刘*乙、曾某某一起开车到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那条公路上去看了现场,并和甘**、曾某某说成5元钱一米的施工费用,谈好后我们就一起回邻水各自走了。

(3)刘**的证言,2013年10月底的一天,我的合伙人包*甲告诉我,甘**和曾某某二人在邻水县柑子镇有一条修路的工程,包*甲将这个业务介绍给我,当天下午我就开车和包*甲、甘**、曾某某四人一起到他们讲的公路现场去看路况,在车上的时候甘**说这个工程是岐山村的书记发出来的,合同都签好了。后来在现场我和甘**、曾某某达成造价5元一米的口头协议,完工后一次性结账,当时曾某某给了张名片我,我也留了甘**的电话,甘**说最多三天左右就进场施工。后来我等了七、八天,甘**也没有联系我,我就打甘**留的电话,是一个女子接的,对方说我打错了,后我联系曾某某,他说他被甘**诈骗了,那段工程根本就没有,我才知道这个情况。

(4)李某某的证言,我是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村支部书记,我们村有一条长约8.8米的村级公路,这条路是2009年邻水县公路局修建的,因为没有资金,我们没有向外招标做公路硬化,也没有做过相关方面的规划。我认识甘**,他是观音庵快乐村的人,后来我还听广安一个姓曾的有钱人说他被甘**及另外一个人骗了。

(5)曾某乙的证言,曾某某是我父亲。2013年10月初,我在我父亲中介门市上见到了和他合伙在邻水县柑子镇包公路工程的男子甘**,甘**说这个工程是柑子镇李书记通过他的老姨(邻水县柑子镇副镇长)拿出来的,原价是35万元每公里,李书记的老姨在其中吃了5万元每公里的回扣,所以我父亲他们包出来就是30万元每公里,那段路大约有8公里长,是村上集资修建的,当时甘**跟我父亲说,为了感谢李书记,到时拿6万元钱给李书记。大约过了一周,我父亲叫我喊辆车一起到邻水县柑子镇去看那条公路的现场。那天早上我和我朋友何*(他有一辆现代车)、我父亲、甘**、柑子镇的李书记一起到邻水柑子镇去,李书记在说他在重庆有点事,在邻水县下的车,他叫甘**带我们去现场看,后来我们就一起去看了现场并谈了合作的相关细节。之后一段时间,我听我父亲说谈得差不多了,准备将李书记的那6万元好处费给他,后我在我父亲的房间内看到他准备的6万元现金。不久,我听我父亲说他被骗了,并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6)何*的证言,我认识曾某乙,他和我一样,都在做山羊养殖生意。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早上,我从广安出发,在城北小东街接到曾某乙父子和另外一个40多岁瘦高的男子,又到“重百”接了另外一个50多岁有点胖的男子,到了邻水后,那个50多岁的男子因为有事要到重庆去就先下车了,然后我们四人一起去的柑子镇,在车上,我听那个40多岁的男子说他说曾某乙父子在柑子镇一个村上承包了一条公路,在邻水下车的那个男子就是那个村的支部书记,工程还是他在柑子镇工作的亲戚拿出来的,到时还要拿几万元感谢费给他等等。当时那个人吹得比较凶,我觉得有点不靠谱,但我想我只是帮他们开车而已,就没有反驳那个男子的话。到了现场看完路况后我们就一起回广安。后来我听曾某乙说好像他父亲被人骗了。

4、辨认笔录

(1)曾某某的辨认笔录

2013年11月13日,曾某某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甘**)就是骗他的人。

2014年3月20日,曾某某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5号照片上的男子(谢某某)就是自称是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村长李**的男子。

(2)包某乙的辨认笔录

包*乙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甘**。

(3)包某甲的辨认笔录

包某甲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甘**。

(4)刘**的辨认笔录

刘*乙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甘**)就是称有工程包给他的人。

(5)曾某乙的辨认笔录

2014年1月20日,曾某乙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甘**)就是与其父亲曾坤合伙承包工程的人。

2014年3月20日,曾某乙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谢某某)就是自称是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村长李**的男子。

(6)何*的辨认笔录

2014年1月20日,何*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甘**)就是与其一起到邻水县柑子镇量公路长度那个40多岁的人。

2014年3月20日,何*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7号照片上的男子(谢某某)就是自称公路所在村村长的那个50多岁的男子。

(7)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李某某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4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甘**(小**)。

(8)甘**的辨认笔录

甘**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3号照片上的男子(谢某某)就是于2013年10月31日诈骗曾某某6万元现金的人。

5、书证:

(1)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2)受案登记表。

(3)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决定书、受案回执、移送案件通知书。

(4)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拘留证、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意见书。

(5)曾某某申请立案申请书、取款清单、领条。

(6)证明材料。

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兹证明本村现有唯一一条长为8.8公里的村级公路,另有通社路九条,长度均约1公里,因资金问题,我村的村级公路尚无硬化工程预案,也从来没有将该村级公路硬化工程承包出去的事情。

(7)户籍证明。

甘**、谢某某的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原审被告人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审被告人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人甘**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李**、原审被告人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甘**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李**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李**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