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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攀东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2008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1年4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10月9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18日止。

四*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刘*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标准分110分。期间,评为学习之星1次。

上述事实有四*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至2015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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