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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攀东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11日止。

四*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获标准积分120分。

上述事实有四*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刑九个月。

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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