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一审请求情况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甲、曾*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被告人曾*甲、曾*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曾某乙、曾*在海南省琼海市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利用“时时彩”网络赌博的方式建立QQ群,在QQ群内分别对群内人员进行规劝,让其尽可能多往网站充值,以退还小额充值来获取参赌者信任,一旦有大额充值二被告人则断绝与充值者联系,将充值款*为己有。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曾某乙、曾*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蒋某某现金44000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所骗款退还给被害人蒋某某,取得被害人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甲、曾*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所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蒋某某银行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曾*甲、曾*乙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人曾*乙扣押的U盘内资料、租房凭证、产前报告、情况说明、谅解书,证人郑某某、程某某、何某某的证词,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乙、曾*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甲、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曾*甲、曾*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甲、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曾*甲、曾*退清被害人蒋某某的诈骗款,并取得被害人蒋某某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审理中尚未发现二被告人有其他违法的不良记录,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本院根据二被告人所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曾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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