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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米易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四*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减刑。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到2015年6月获标准积分70分。2015年1月7日,经四川*狱医院鉴定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四*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予以减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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