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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巴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安建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

执行机关四*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学习成绩较好。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3年度得分43分;2014年得分48分;2015年1月得分4分,累计积分95分。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缴款收据、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安*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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