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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辩护人郭*、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93000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朱*辩称:对基本事实和罪名无意见,只是认为指控骗取张某某现金100000元应是借款;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帮朱*归还借款100000元不宜认定为诈骗;朱*坦白认罪,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请法院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采取虚构在雅安有关系,能帮他人办成事等事实,骗取他人现金393000元。案发后,朱*退还被害人现金9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期间,被告人朱*虚构在雅安市有关系,要用孙某某多年未年检的四川*有限公司接纳一笔7000万元的农业投资专项款,以对四川*有限公司进行年检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50000元。审理期间,朱*退还李某某现金20000元,对余款定下还款期限,得到李某某谅解。

2、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虚构在雅安有关系,能中标雅安斗胆滑坡治理工程,以需要围标报名费、疏通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现金50000元(通过孙某某转给)、陈某某现金160000元。案发后,朱*退还陈某某现金2000元,审理期间,退还陈某某现金30000元。

3、2012年12月,被告人朱*与被害人张某某认识后,朱*虚构自己在宝兴县、雅安市有关系,并伪造雅安市林业局文件,能够拿到工程的事实,骗取张某某信任。2013年6月,被害人张某某帮被告人朱*归还了借款100000元。2013年5月至10月期间,朱*还以买土地修房子、给领导送礼等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33000元,共计骗取张某某现金133000元。案发后,朱*退*某某现金20000元,审理期间,退*某某现金20000元,得到其谅解。

2014年2月25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雅安市雨城区将被告人朱*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质证后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材料(雅安市林业局通知、杂口石工程量清单、借条、协议书、银行卡转款相关票单材料、被害人李*、陈某某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谅解书、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黄*、李*、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39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某某帮归还借款100000元不属于诈骗,是正常借贷关系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某是基于被告人朱*虚构在宝兴县、雅安市有关系,能够拿到工程的事实,才为朱*归还借款,并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其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的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由被告人朱*退还被害人陈某某现金1280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某现金93000元,退还被害人黄*现金50000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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