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剑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未缴纳);诈骗所得款已全部退赔。2013年12月24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获评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