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州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黔南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系累犯。2013年9月27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东*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获评监狱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