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茂云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万元(未缴纳)。于2013年6月9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