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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匡柯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匡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人匡*在凯*祥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红色的马自达3轿车(车牌号贵HD8373,价值95668.99元)后,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11月8日,匡*冒充车主杨*将该车以45000元“质押”给凯里市万博桥头寄存寄卖行。

2、2013年11月4目,被告人匡*在凯*友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丰田花冠轿车(车牌号贵HQ6398,价值113396.89元)后,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11月6日,匡*带陈某某(未到案)驾驶租赁的贵HQ6398丰田花冠轿车来到诚信*公司,由陈某某冒充车主杨某某将该车“质押”给潘某某,并向潘某某和时某“借款”50400元。

3、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匡*在凯*峰车行租了一辆猎豹牌越野车(车牌号贵HN3913,价值59570.6元)后,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11月14日,匡*冒充车主张某某将该车以22000元“质押”给凯里*维修公司的潘某某。

4、2014年3月份,被告人匡*结识并得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意投资凯里市大十字地下商铺后,谎称其有朋友在凯里市政府招商引资办工作,可以低价、快速为刘某某租赁到凯里市大十字地下商场门面,之后以伪造的“贵州*商委员会”印章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并谎称需要支付门面租金和疏通关系,骗取刘某某15万余元。

5、2014年6月,被告人匡*得知与其共同租房的杨某某欲报考驾照后,以不需要参加考试、可以直接交钱办理驾照为由,骗取杨某某5000元;期间,匡*又谎称自己有朋友在凯里市政府招商引资办工作,可以为杨某某低价租赁到凯里市大十字地下商场门面提供方便,骗取杨某某信任并产生投资意向后,匡*以伪造的“贵州*商委员会”印章与杨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后谎称需要支付门面租金和疏通关系,骗取杨某某23000余元。

6、2014年9月22日12时许,“华恺尚城”工作人员在凯里市市府花园公交站台处摆摊作售房宣传,被告人匡*上前咨询称欲定两套房,并要求到现场看房。工作人员潘某某将匡*带到凯里市滨江大道“华恺尚城”看房过程中,匡*故意借潘某某手机(三星9200)“打”电话后归还潘某某。潘某某放松警惕后,匡*叫潘某某与其一起到凯里市临福小区找匡*妻子“要定金”。到临福小区B栋楼下后,匡*又借潘某某手机“打电话”。匡*边“打电话”边走,避开潘某某视线后逃走。2014年10月14日,潘某某在原凯*三中学对面佳惠超市门口的报亭处看到匡*后报警,匡*被抓获。

以上被告人匡*骗取他人车辆价值及人民币共计44万余元。车辆“质押”得款11.74万元及骗取的人民币17.8万元已被其挥霍殆尽。破案后,被骗车辆及手机均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杨*、张某某、杨*某、刘某某、杨*某、潘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王某某、龚某某、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王某某、龚某某、潘某某辨认匡*照片的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汽车租赁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借条、机动车行驶证、抵押担保证明书;伪造的“贵州省凯里市政府招商委员会商铺租赁合同书”;刘某某提供客户名为胡某某的中国信合汇款清单;客户名为胡某某的中国信合交易清单;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编号与贵HQ6398、贵HN3919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不符的情况说明;匡*与胡某某的婚姻登记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及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凯认鉴(2015)045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本院(2003)凯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07)黄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贵州省鱼洞监狱的释放证明书(存根);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匡*自愿认罪,且坦白交代同种较重罪行,被骗车辆已追回,减轻了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匡*在前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匡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匡*将违法所得退赔凯里市万博桥头寄存寄卖行4.5万元、潘某某、时*7.24万元、刘某某15万元、杨某某2.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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