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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凯里市洗马河其朋友徐*家,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骗得徐*的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4752元)一部,后销赃得款2600元。

2、2014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凯里市和谐敦普酒店门口遇见其朋友欧*某某,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骗得欧*某某的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3738元)一部,后销赃得款1600元。

3、2014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凯里市拱桥巷索乐咖啡屋,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骗得其朋友谢某某的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6050元)一部,后销赃得款1900元。

2015年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凯里市公安局大十字派出所投案。销赃所得赃款6100元全部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徐*、欧*某某、谢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凯*(2015)023号物价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卢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卢某某因赌博而实施诈骗,且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卢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1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赔被害人徐*人民币4752元、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3738元、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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