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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韦**假释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黔南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韦世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万元。于2008年3月18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7月30日经本院减刑2年,刑期自2007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起的假释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在2010年5月至2014年06月服刑期间,共获改造积极分子四次。罚金6万元,仅缴纳2000元。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世景实际执行的刑期已经超过二分之一,但其属于多次诈骗犯罪,在监狱服刑中还私藏白酒被警告,赃款85万元,仅退还12万元,罚金6万元,仅履行了2000元,其改造表现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韦世景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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