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福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有困难证明)。于2010年9月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共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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