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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盗窃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07年1月该犯曾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09年2月10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凯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文顺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24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为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文顺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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