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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漆泽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具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被告人王某某系经营者。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王某某利用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的便民措施,通过多次复印农民户口薄、身份证,伪造销售发票、多要“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等方式制作虚假申报材料向财政申报,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4125.25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退缴了6万元在雷山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得到那么多钱,有的时候是老百姓没有带户口来,但是借了别人的户口来买的,这个已经返还给老百姓了,自己并没有得到这部分钱。

辩护人辩称:1、因本案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时间比较长,老百姓买东西本来就不规范,难免有记不清的情况,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涉案金额予以核实,在5万元以下认定;2、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以前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受过行政、治安及刑事处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属于偶然失足,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程度不大。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讯问开始,他就如实、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的全部经过,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的诚意,应予以从轻处罚。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数额较大范围内量刑,予以从轻处罚,从而给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永**委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之前没有违法违纪的犯罪记录;2、被告人王某某书写的悔过书,证实被告人有悔过的态度;3、八份购买家电的单据,证明几个证人在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家电的事实。

同时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

1、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家里买得一台电视,洗衣机和冰箱是姐姐拿我们家的户口买的。

2、证人李X红的证言,证明其家在王某某那里买得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买洗衣机是自家用,冰箱是我姐姐出嫁的时候作陪嫁了。

3、证人张X豪的证言,证明其跟王某某买得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买回家用,电视我拿给我弟用了,不知道现在是否还在。

4、证人石XX的证言,证明其在王某某处买得一台热水器,后来我弟弟拿我的户口去买得一台冰箱。

5、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我在王某某家买得一台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

6、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我跟王某某买得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一台冰箱。

7、证人杨X春的证言,证明我在王某某家买得热水器、电视、洗衣机、冰箱。

8、证人郎X明的证言,证明我跟王某某买了一台冰箱、三台洗衣机。

9、证人陆X平的证言,证明我在王某某那里买得一个太阳能热水器,其他的没有买。

对以上证据,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无异议,对于证人证言,公诉机关对杨**的证言认为没有证据价值;对李X红的证言认为是矛盾的,无法查证;对张X豪的证言,认为与事实不符;对石XX的证言,认为冰箱不是其自行购买的,而且是在家电下乡之后的;对李X的证言,认为在庭上所讲的补贴根本就不一样,与事实不符,当庭增加起诉有彩电、空调、冰箱,共计补贴金额为970.62元;对张X的证言,认为在购买彩电时没有补贴,但是已经造册补贴了,所以要追加彩电这一笔补贴;对杨X春的证言,认为所讲是事实,但是在本案中冰箱已经得到补贴,所以追加该补贴金额210.6元;对郎X明的证言无异议;对陆X平的证言,认为证人当庭陈述与在公安侦查时所做证言不一致,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具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被告人王某某系经营者。2009年1月至2013年5月,王某某利用实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的便民措施,通过多次复印农民户口薄、身份证,伪造销售发票、多要“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等方式制作虚假申报材料向财政申报,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范围涉及永乐镇、大塘镇共计27个村,伪造家电202台,骗取国家补贴金额达52381.69元,其中,骗取雷山**乐村家电共计24台,金额共计5999.63元,排**家电17台,金额4536.61元,乔**家电10台,金额2203.12元,加**家电7台,金额2187.38元,柳**家电14台,金额3486.60元,和**家电7台,金额1622.66元,肖**家电14台,金额4209.79元,加**家电9台,金额2179.45元,从木**电6台,金额1459.25元,开**家电20台,金额5526.56元,格**家电8台,金额2466.88元,乔**家电2台,金额723.32元,岩**家电9台,金额2128.36元,坝**家电7台,金额1867.45元,加**家电13台,金额3726.32元,乔**家电3台,金额521.04元,高**家电1台,金额260元,高**家电4台,金额944.71元,乔**家电1台,金额413.4元,大**家电3台,金额639.21元,草**家电3台,金额606.58元,长**家电6台,金额1207.18元,野**家电2台,金额660.4元,党**家电5台,金额979.55元,柳**家电3台,金额806元,大塘**家电3台,金额898.17元,桃**家电1台,金额122.07元。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已退缴了6万元在雷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综合性证据:

1、雷**察局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雷**察局在2014年5月25日移送,雷山县公安局于2014年6月5日受理案件,于6月7日立为刑事案件予以侦查。

2、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王某某于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2014年7月7日,于2014年6月27日被批准逮捕。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雷山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证实XX家电是雷山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负责人王某某,同时系青岛**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授权网点。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XX家电系王某某经营,在雷山县永乐镇永乐街上,主要经营家用电器、家具等。

6、雷府办发(2009)18号文件。证实2009年3月5日,雷山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

7、黔财建(2012)499号文件,证实关于家电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州财建字(2013)1号、13号文件,证实贵州省家电下乡政策于2013年1月31日结束,2013年2月1日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不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2013年3月1日,全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信息系统中的功能权限将全部停止,2013年5月1日起,全省财政部门在信息系统中的审核兑付功能将关闭。各县财政局、招商局应当将自查报告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报**政局、州商务局。

8、家电下乡补助标准及购买须知、财建(2009)972号文件。证实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有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摩托车、电脑,补贴标准率彩电、冰箱、洗衣机、太阳能热水器、烧气热水器分别在3500、2800、2000、4000、2500元以下的为13%,超过的分别按455、324、260、520、325元每台。对象为具有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民,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9、永乐财政所出具的XX家电下乡补贴发放清册、情况说明、储蓄业务凭证。证实永乐财政所发放给XX家电的补贴总共是243364.42元,其中2010年4月8日补贴9308.13元;2010年9月25日补贴15049.58元;2011年2月25日补贴11304.15元;2011年6月21日补贴13700.96元;2011年12月30日补贴33087.99元;2012年7月9日补贴44214.17元;2013年1月8日补贴48568.39元;2013年1月18日补贴16439.15元;2013年2月4日补贴15206.10元;2013年3月25日补贴33317.31元;2013年4月19日补贴3168.49元。

10、黔东南州公、检、法三机关2014年5月15日关于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抓获经过。证实要求涉嫌骗取国家补贴的人员在5月21日前投案自首,雷山县公安局在发现王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后,于2014年6月3日将王某某传唤到案,并于6月7日立案侦查,同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11、退赃记录及移送物品清单。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已交60000元非法所得在公安机关。目前由雷山县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室保管。

12、人口信息、发票及产品标识卡。证实王某某在家电下乡实行期间,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和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向雷山**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事实。

二、言词证据:

1、刘X江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在家电下乡实行期间,曾在凯里市隆丰商场经营的电器进购了20-30台“乐士”牌洗衣机。同时王某某有可能趁其不注意多拿电器销售卡的情况。

2、杨X忠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曾在其经营的凯里市隆丰商场电器进购过家电下乡产品,有“海利士”的冰箱冰柜,“水仙金鱼”洗衣机。同时王某某有可能趁其不注意多拿电器销售卡的情况。

3、邱X生的证言。证实王某某的XX家电曾在其经营的凯里市隆丰商场电器商行进购过家电下乡产品,有“浪木”牌的冰箱、洗衣机,“贤妻”牌的洗衣机。进购的电器不会超过100台,同时王某某有可能趁其不注意多拿电器销售卡的情况。

4、彭X申的证言。证实其系永乐财政所的负责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有专门的补助标准的。XX家电也是按这些标准来报的。

5、郎X琪的证言。证实我的店叫XX家电,2013年5月至今我是法人代表,之前是我前夫王某某是法人代表,也一直是他在打点,当时我还在西江,家电下乡政策2012年底就结束了,我当法人代表后就没有政策了。

6、雷山县永乐镇永乐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均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家电的情况;

②、证人吴Q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在XX家电购买了电热水器、电视机、冰箱和冰柜,但是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246.87元),购买时就直接扣了补贴了,并向老板提供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证人潘X明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在XX家电购买了一个电冰箱(有保修单),购买时就直接扣了补贴,并给了老板户口本复印件,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168.87元);证人万X林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在XX家电购买了一个冰箱,享受了补贴的,并给了户口本复印件给老板。没有买洗衣机,(得补贴116.87元);证人欧X福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在XX家电购买了一个电热水器(1200元),当时就扣了补贴的,并拿了身份证复印件给老板。没有买得冰箱,(得补贴233.87元);证人包X豪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5.84元);证人唐X芬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过彩电,(得补贴441.74元);证人余X兰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另外的热水器,(得补贴413.4元);证人何X桃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两台热水器,(这两样得补贴634.27元);证人李X成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过冰箱、彩电和洗衣机,(这三样得补贴520.64元);证人王X英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518.7元);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买得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石**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另外的冰箱和一台洗衣机,(这两样得补贴479.44元);证人应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两台洗衣机,(这两样得补贴229.84元);证人杨X林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15.7元);证人杨X贵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260元);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彩电、热水器、洗衣机,(这三样共得补贴920.01元);证人万X明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另外的冰箱和热水器,(这两样得补贴392.47元);证人杨X辉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电视。没有购买冰箱和两台洗衣机,(这三样得补贴822.77元)。

7、雷山县永乐镇排告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液晶彩电,享受了补贴的,并把我爱人的户口本复印件给老板。没有买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其岳父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当时买的时候就扣了补贴的。2014年才买的太阳能热水器,(得补贴194.87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老板讲有补贴的。没有买得洗衣机,(得补贴132.6元);证人张XX证言,证实没购买过热水器,(得补贴181.87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享受了补贴的。当时提供了身份证件给老板的。没有买过两台热水器、一台洗衣机、另一台冰箱,(这四样共得补贴1320.41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享受补贴的。当时提供了户口本给老板的。没有买过冰箱,(得补贴207.87元);证人高X的证言,证实没有在XX家电购买过彩电和洗衣机,(这两样得补贴580.84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另一台冰箱和两台热水器,(这三样得补贴842.14元);证人龙和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另外的冰箱和两台热水器,(这三样得补贴816.14元)。

8、雷山县永乐镇乔洛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XX家电购买电器的事实;

②、证人蒋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享受了补贴的,提供了户口本。没有购买另一台洗衣机,(得补贴112.84元);证人蒋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其他的不太清楚。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04.62元);证人蒋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374.4元);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享受了补贴,提供了户口本。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185.9元);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享受了补贴,提供了户口本。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9.48元);证人邰XX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冰箱和洗衣机,(这两样得补贴428.61元);证人吴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2.07元);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两台热水器,(这两样得补贴645.2元)。

9、雷山县永乐镇加勇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韦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享受补贴,提供户口本。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452.4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电视机,没享受补贴,没提供户口本。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311.87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彩电,不知是否享受补贴,提供了户口本。是在红喜家电购买的冰箱,(得补贴206.7元);

证人罗X学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享受补贴,提供户口本。没有买洗衣机,(得补贴128.44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和女儿分别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不知道是否享受补贴和提供户口本。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518.7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不知道是否享受补贴和提供户口本。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16.87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享受补贴,提供户口本;证人韦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个冰柜和一台洗衣机,不知道是否享受补贴,提供户口本。没有购买热水器。(热水器补贴452.4元)。

10、雷山县永乐镇柳乌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向XX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个电热水器,享受补贴的。没有购买另外一个热水器和一个冰箱,(这两样补贴428.74);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没有在XX家电购买过任何电器,(得到补贴103.87元);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个电热水器和一台冰箱,冰箱没有享受补贴的,但是得补贴324.87元。没有买洗衣机,(得补贴122.07元);证人胡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个太阳能热水器和一台冰箱。没有买另一台热水器,(得到补贴413.4元);证人胡X洋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个太阳能热水器。没有买冰箱,(得到补贴325元);

证**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热水器,(得到补贴452.4元);证人耿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两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三样电器得到补贴822.77元;证人胡某能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9.74元);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一台洗衣机,(得补贴103.87元);证人况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59.87元)。

11、雷山县永乐镇和平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彩电。没有洗衣机,(得到补贴122.07元);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其父亲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买洗衣机,(得到补贴128.44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买彩电,(得到补贴298.87元);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两台冰箱,(这两样得补贴475.54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两台冰箱,(两样共得补贴597.74元)。

12、雷山县永乐镇肖家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其次子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没有购买两台冰箱,(得到的补贴为584.87元);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电视机。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2.07元);证人任X海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过热水器,(得补贴452.4元);

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爱人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未购买过洗衣机,(得补贴260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其爱人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彩电,(得补贴441.87元);证人姜XX的证言,证实没有买洗衣机,(得到补贴141.7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未购买过洗衣机。没有买另外一台热水器,(得补贴518.7元);

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未购买过洗衣机,(得补贴260元);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未购买过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姜XX的证言,证实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过冰箱和热水器,(这两样共得补贴415.74元);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未购买过冰箱,(得补贴233.87元);证人任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没有买过热水器,(得补贴518.7元)。

13、雷山县永乐镇加鸟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彩电、热水器、洗衣机,(三样共得补贴868.14元);证人岑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33.87元);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价格3399元,老板让了我100元,半年后让我拿身份证给他们去办补贴,但老板说我已经享受了的。没有购买热水器和另一台冰箱,(这两样共得补贴638.3元),系2013年才申报;证人覃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33.87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另外的洗衣机,(得补贴101.4元);证人覃XX的证言,证实其父亲的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03.87元);证人白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我爱人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另外的冰箱,(得补贴233.87元)。

14、雷山县永乐镇从木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杨X明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过冰箱和洗衣机,(这两样得补贴357.24元);证人郎X明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三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另外的一台冰箱和两台热水器,(这三样得补贴842.14元);

15、雷山县永乐镇开屯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张X标的证言,证实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电视。没有买另外一台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余**的证言,证实其爱人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没有买太阳能热水器,(得补贴452.4元);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其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彩电,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519.87元);证人杨X云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两台洗衣机、两台冰箱、一台彩电。没有买热水器,(得补贴452.4元);证人郎XX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431.6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其拿张X品的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买另外的一台冰箱和洗衣机,(一共得补贴345.54元);证人张X礼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没有买另一台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杨X春的证言,证实拿其父亲的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和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另外的热水器、冰箱和洗衣机,(三样共得补贴489.58元);证人李X当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我儿子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买另外一台洗衣机,(一共得得补贴101.4元);证人杨X春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任何电器。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16.87元);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未在XX家电购买过电器。也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04.62元);证人郎某芝的证言证实其丈夫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没有买热水器,(得补贴452.4元);证人盘X花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另一台冰箱,(得补贴253.37元);证人张X林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260元);证人杨X景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一台冰箱和一台热水器,(两样共得补贴651.17元);证人廖X惠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8.57元)。

16、雷山县永乐镇格益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彩电和一台冰箱。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452.4元);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两台热水器,(这两样共得补贴595.27元);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一台热水器,(得补贴374.4元);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另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这两样共得到补贴332.54元;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电视机。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98.87元);证人杨某景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413.4元)。

17、雷山县永乐镇乔歪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没有在XX家电购买过任何电器,(冰箱的补贴204.62元);证人王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518.7元)。

17、雷山县永乐镇岩寨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但是没有买电冰箱,(得补贴204.62元);证人张X某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374.4元);证人陆X某的证言,证实在其儿子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买冰箱,(得补贴193.7元);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陆X平的证言,证实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过热水器、洗衣机和冰箱,(这三样补贴共746.46元);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过冰箱,(得补贴325元);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冰箱,(得311.87元);证人蒋*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买洗衣机(得补贴125.84元)。

18、雷山县永乐镇坝子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181.87元);证人韦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2台热水器和洗衣机,(这三样共得补贴1062.1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彩电和洗衣机,(这两样共得补贴454.61元);证人潘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168.87元)。

19、雷山县永乐镇加支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岑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后那老板还对我说:如果有人问你在XX家电还买过什么家电,就说还买了洗衣机和热水器;证人汪XX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3年3月之间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过冰箱,(得补贴204.62元);

证人张X某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5.84元);证人岑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8.44元);

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张X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两台冰箱,张X豪拿户口本买的一台热水器和一台洗衣机。没有买彩电,(得补贴298.87元);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452.4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213.07元);证人岑X文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452.4元);证人任X洲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洗衣机和热水器,(这两样共得补贴294.71元);证人赵X英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另外的一台热水器,(得补贴413.4元);证人刘X海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一台彩电,(得补贴442元);证人李X辉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一台冰箱,(得补贴298.87元);证人李X高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两台热水器,(这两样得补贴700.57元)。

20、雷山县永乐镇乔桑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杨X高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另外的洗衣机,(得补贴115.7元);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另一台冰箱,(得补贴196.17元);

证人任X科的证言,证实没有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过冰箱,(得补贴209.17元)。

21、雷山县永乐镇高庄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260)。

22、雷山县永乐镇高枧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260元);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和一台彩电。但是彩电没有享受补贴,(补贴金额455元);证人明X坤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135.07元);证人白X庄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94.64元)。

23、雷山县永乐镇乔配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刘X贵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和一台彩电。但是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413.4元)。

24、雷山县永乐镇大寨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5日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彩电,(得补贴246.87元);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1年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热水器,没有购买冰箱和洗衣机,(两样共得补贴392.34元);

25、雷山县永乐镇草坪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03.87元);证人王X益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02.67元);证人王X邦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300.04元)。

25、雷山县永乐镇长坡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买得冰箱,(得补贴259.87元);证人杨X兵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没有购买两台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洗衣机,(这四样共得708.24元);证人吴X学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239.07元)。

26、雷山县永乐镇野牛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郎某萍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热水器,(得补贴335.4元);证人潘X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325元)。

27、雷山县永乐镇天马山村村民的证言:

证人证言,证明到XX家电购买家电的情况,但因没有进行核实,不作为诈骗金额计算。

28、雷山县永乐镇党开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5日拿户口本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2011年之前没有购买冰箱和洗衣机,(两样得补贴405.21元);证人张XX、文XX的证言,证实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没有购买另外的冰箱,(得补贴185.9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一台洗衣机,(得补贴259.87元);证人欧**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8.57元)。

29、雷山县永乐镇柳排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明在雷山县永乐镇XX家电购买电器的情况;

②、证人王X周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热水器和洗衣机,(这两样共得补贴673.4元);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32.6元。

30、雷山县大塘镇乔王村村民的证言:

证人李**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冰箱和热水器,(这两样共得补贴673.27元);证人余某成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冰箱,(得补贴224.9元)。

31、雷山县大塘乔兑村村民的证言:

证人李X发的证言,证实其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

32、雷山县大塘桃江村村民的证言:

①、证人证言,证实其在XX家电购买了一台冰箱的情况;

②、证人余XX的证言,证实没有购买洗衣机,(得补贴122.07元)。

33、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来源、案件移交等情况。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农户来我们店购买电器的时候,我都跟他们讲享受政府补贴的,农户都会跟我们讲价格,然后我们就少价,当做扣除政府补贴的那部分,家电下乡政策是2009年初开始的,2013年初结束。每次报销的时候会拿电器的销售卡、电器的销售发票、农户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和我制作的电子表格一并送财政部门审核。

对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对综合性证据中的11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自己确实从财政所领取了钱,但是实际得到的只有15000元左右,其他的确实都已经补贴给农民了,对其他综合性证据无异议;对于证言部分的证据,对杨X忠、邱X生的证言,认为标识卡是老板送的,不是自己趁他不注意拿的;对永乐村、排告村、对乔*、加勇村、柳乌村、和平村、肖家村、加鸟村、从木村、开屯村、对格益村、岩寨村、坝子村、加支村、乔桑村、高庄村、高枧村、草坪村、长坡村、野牛村、党开村、柳排村、大塘镇乔王村均有异议,认为老百姓是购买了家电的,但是时间长了,有可能录入有错误的情况。

本院认为

被告人对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对综合性证据中的11号证据,证明了本案被告人退赃的记录,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杨X忠、邱X生的证言,均证明了被告人多得产品标识卡从而多套取国家补贴款的事实,且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诈骗的事实,因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永乐村李X成的证言,因被告人申请了李X成的女儿李X红出庭作证,证明其和姐姐一起到王某某的家电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洗衣机自家用,冰箱陪嫁给姐姐了,因此,对该出庭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被告人对李X成的诈骗的补贴金额只能认定一台彩电,金额181.87元;对于杨X辉的证言,因被告人申请了杨X辉的儿子杨**出庭作证了,其当庭证明家里购买了彩电,洗衣机和冰箱是其姐姐用家里的户口买的,因此,对该出庭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对杨X辉家诈骗的补贴金额只能认定为一台洗衣机,金额260元,因此,本案被告人对于永乐村虚构的家电认定为24台,诈骗金额为5999.63元。

对于加鸟村覃XX的证言,因被告人申请了覃XX的妻子石XX出庭作证,证明其弟借他家户口买了一台冰箱,因此,对该出庭作证的证言予以采信,对该户的补贴金额不能作为诈骗金额计算,因此,加鸟村被虚构的家电认定为9台,诈骗金额为2179.45元。

对从**X明的证言,被告人申请其出庭作证,其证言与侦查阶段的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对开屯村证人张X的证言,因被告人申请其出庭作证,其证言与侦查阶段的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对杨X春的证言,因被告人申请其当庭作证,其当庭陈述在XX家电购买了热水器、电视、冰箱、洗衣机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于以杨X春**诈骗的家电只能认定为另外一台冰箱和另外一台热水器,诈骗金额认定为376.74元,因此,对于开屯村被虚构的家电认定为20台,诈骗金额为5526.56元。

对岩寨村陆X平的证言,因被告人申请其出庭作证,其证明购买过一台热水器,虽然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与庭审不一致,但其解释是已经购买,但是记错了购买的时间而已,因此,对其在庭审中的证言予以采信,对该户被告人诈骗的补贴金额只能以洗衣机和冰箱计算,金额为333.06元,因此,对于岩寨村虚构的家电应认定为9台,诈骗金额为2128.36元。

对加支村杨XX的证言,因被告人申请其儿子张X豪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其证明自己曾在王某某处购买过一台电视机并享受了补贴,该电视拿给他弟弟使用了,因其系当庭作出的,本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因此对该户购买电视的补贴不作为被告人的诈骗金额计算,因此,对于加支村虚构的家电应认定为13台,诈骗金额为3726.32元。

对被告人有异议的其他证据,只有被告人的辩解,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以上证据均经过公安侦查人员入户调查了实物,同时经过农户作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异议的其他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对证人杨**、李X红、张*豪、石XX、张*、杨X春、郎X明、陆X平的证言系证人当庭作出的,本院予以采纳;但是对于李X的证言,因其证言相互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公诉机关当庭追诉的诈骗金额,因公诉机关未向本院正式提交追加起诉书,也未给被告人充足的准备时间,因此,对该追诉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雷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做了审前社会调查,雷山县司法局经调查后,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评估意见报告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在社会上表现良好,在社会上服刑,可能没有危害社会行为发生,综合意见为适应进行社区矫正。

对该证据,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数额达到52381.69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涉案金额达到52381.69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诈骗金额达52381.69元,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进行量刑,并判处罚金。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因本案涉及面广、人数众多,时间比较长,老百姓买东西不规范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的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在审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已作出认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以前遵纪守法,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等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家电下乡之机,骗取国家补贴款,范围涉及2个乡镇27个村,范围广,诈骗连续时间长,数额达到“巨大”,依法应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鉴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为此,为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退缴在雷山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52381.6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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