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114李X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通过网站或广告查到被害人客户电话或电子邮箱后,以向被害人举报、指认制造被害人公司产品的制假窝点为由,要求被害人支付路费、好处费等方式骗取十四家公司共计18400元。分别是:

1、2011年11月30日至12月9日期间诈骗广州市*X有限公司4300元;

2、2012年5月19日,诈骗浙江*公司800元;

3、2012年6月1日,诈骗浙江X*X公司1500元;

4、2012年6月5日诈骗X*公司1000元;

5、2012年7月3日至20日期间,诈骗山东*集团900元;

6、2012年7月6日,诈骗上*X公司700元;

7、2012年8月23日,诈骗广东*X公司400元;

8、2012年10月11日,诈骗浙*X公司700元;

9、2012年10月17日,诈骗浙*公司500元;

10、2012年11月1日,诈骗上海X*有限公司700元;

11、2012年11月,诈骗浙*X公司3100元;

12、2012年11月12日至22日期间,诈骗XXXX公司1000元;

13、2012年11月14日至21日期间,诈骗贵州*限公司2000元;

14、2012年12月3日,诈骗天*X公司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XX、于X、黄XX、郝X、郑XX、卫X、田XX、白X、欧XX、孙X、张XX、余X、武XX、叶XX证言、笔记本、举报信、人像图片、短信内容图片、手绘草图、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协查函、中*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领条、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记录、电子银行交易回单、记账凭证、账户明细清单、网上转账汇款记录、付款审核单、农行存款业务回单、中*银行汇款凭证、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被告人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多次虚构事实诈骗多家公司,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五十一日,折抵刑期五十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