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威信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以威检公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威信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威信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昭通*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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