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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诈骗、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诈骗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14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县江城镇下宝塔村路口翠大线路边,谎称借车去拿钱,将被害人杨*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2.2014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伏家营村委会某某村陈*家门口,谎称借车去运电焊机,将被害人陈*的一辆价值2500元的白色奔的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3.2014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下营西街,谎称借车运水,将被害人陶某某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黑色城市猎人牌二轮电动车和2桶矿泉水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4.2014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香老村至上头营村路边,谎称借车去运轮胎,将被害人陆某某的一辆价值5000元的红色帅枪牌三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5.2014年11月19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湖滨路,谎称借车运水,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黑色卡西路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6.2014年1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县前卫镇八亩心村路上,谎称借车去运饭,将被害人潘某某的一辆价值5400余元的红色帅枪牌三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7.2014年12月1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宁海路中段,谎称借车去接人,将被害人杨*的一辆价值3700元的黄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8.2014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湖滨路下营西街鱼塘处路边,谎称借车去运饭,将被害人李*的一辆价值4260元的红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9.2014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县前卫镇某某村跟杨*丙借车去前*市场买饭,后张*带着杨*丙来到前*市场卖饭处,其又谎称借车去其他地方买饭,从而将杨*丙的一辆价值2600元的紫色凤凰牌三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10.2015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官村委会某某村张*甲家门前,以借车买饭为由,将张*甲一辆价值3500元的红色铃木王牌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11.2015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县前卫镇上庄子村大墩田路边,谎称借车去运电机,将何某某的一辆价值3600元的蓝色常力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渔村一社,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某(已行政处罚)。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2.2015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伏家营村委会某某村,以借车为由将赵*的一辆银灰色奔的牌二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大街街道办事处星象路某某矿泉水店门口,以电动车没有电为由,用从赵*处骗来的二轮电动车做抵押,将矿泉水店店主王*的一辆价值600元的灰黑色绿源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赵*被骗的电动车,后被被害人赵*在矿泉水店门口找到。经江川*证中心鉴定,赵*的电动车价值580元。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3.2015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县前卫镇上邑村路边,谎称借车买饭,将杨*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红色帅枪牌三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其挥霍。

14.2015年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早街基督教教堂附近路边,谎称借车去拿扳手来修水机,将杨*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蓝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15.2015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渔村至岳家营新路上,谎称借车去买电瓶,将付某某的一辆价值3500元的红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16.2015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县前卫镇小街村委会邢家营村路边,谎称借车去买盒饭,将陈某某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黄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17.2015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县前卫镇某某村,谎称借车去送饭,将业*某的一辆红色金枪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前卫镇某坝塘处的业*甲家田边,以1205元的价格卖给业*甲(另案处理)。该车后被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江*证中心鉴定,业*某被骗走的三轮电动车价值5130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18.2015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官村委会沙田处路上,谎称借车去拉井圈,将李*乙的一辆红色帅克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某某村四台田路上,以电动车没有电要去拿充电器为由,用从李*乙处骗来的三轮电动车做抵押,将王某某一辆价值1500元的枣红色城市猎人牌二轮电动车骗走。李*乙被骗走的电动车后被其找到。经江川*证中心鉴定,李*乙被骗走的电动车价值1780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19.2015年2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官村委会某某村村后坝塘路上,谎称借车去接人,将陶*的一辆价值3500元的红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20.2015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办事处海浒村委会某某村村尾,谎称借车去运洋大蒜,将张某某一辆蓝色淮海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三义庙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李*(已行政处罚),后被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江*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骗的电动车价值3281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21.2015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办事处湖滨路南段,谎称借车去接朋友,将韩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江*办事处某某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杨*(已行政处罚),后被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江*证中心鉴定,韩某某被骗的电动车价值2520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22.2015年4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宏兴酒店门口路边,谎称借车去接人,将赵*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黑色赛驰铃木王牌大迅鹰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23.2015年4月1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海*委会某田路边,谎称借车去运水,将罗某某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绿色永久牌三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24.2015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滇中湖畔某装饰店,谎称借车去买盒饭,将李*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25.2015年4月2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县前卫镇渔村村委会路口翠大线路边,谎称借车去拿充电器,将杨*的一辆价值3400元的红色常力牌三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26.2015年5月1日18时,被告人张*至江*办事处三街村委会文星阁路边,谎称借车去运电瓶,将汪某某的一辆枣红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前卫镇叶某某家田边,以7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叶某某,后被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江*证中心鉴定,汪某某被骗走的二轮电动车价值4140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27.2015年5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仁和街,谎称借车去买饭,将王*的一辆价值3800元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28.2015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卫村委会一级路上,谎称借车去买水,将邓某某的一辆黑色东之牌二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周官村委会某某村某公田路上,以电动车没有电要去拿充电器为由,用从邓某某处骗来的二轮电动车做抵押,将徐某某的一辆价值2970元的白色城市猎人牌二轮电动车骗走。邓某某被骗走的电动车后来被徐某某交到公安机关。经江川*证中心鉴定,邓某某被骗走的电动车价值2310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29.2015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办事处金牛建材市场,谎称借车去接朋友,将金*的一辆珠光白色都市佳人牌二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江*县前卫镇某某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已行政处罚),该车后被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江*证中心鉴定,金*被骗走的二轮电动车价值2822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30.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至江*办事处大营村委会某某村后一土路上,谎称借车运轮胎,将伏某某一辆蓝绿色宝岛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某某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后被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江*证中心鉴定,伏某某被骗走的三轮电动车价值4324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31.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至江*办事处大庄村委会某某村田间土路上,谎称借车去拉轮胎,将杨*的一辆红色金枪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前卫镇某某村,以1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杨*(已行政处罚),后被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江*证中心鉴定,杨*被骗走的三轮电动车价值3476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32.2015年4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朱家庄村委会某某村雷某某家门口,谎称借车去买饭,将雷某某的一辆价值3000元的黄黑色相间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33.2015年4、5月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某某村纸箱厂后面路上,跟正在田里干活的张某某借电动车去打饭,在张某某未反对的情况下,被告人张*从张某某家田埂上拿走电动车钥匙后将张某某停放在路上一辆价值1000元的黑色城市猎人牌二轮电动车骗走。被告人张*将所骗车辆变卖,赃款被挥霍。

34.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至江*办事处大庄村委会某某村碾糠房路上,以借车为由将李某某一辆红色龙迈牌三轮电动车骗走。后将车骑到上大河咀村至环湖路王某某家田路边,以106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后被江*县公安局查获。经江*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骗走的三轮电动车价值2520元。被告人张*将所得赃款挥霍。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张*至江川*办事处文兴街某寿服部,跟店主李*甲借电动车,在李*甲不借的情况下,张*趁李*甲招呼其他客人不注意之机,从商店桌子上拿走电动车钥匙后将李*甲停放在商店门口的一辆价值2000元的黑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接警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的供述、证人叶某某等十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等三十余人的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车发票、合格证、保修卡、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诈骗价值达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2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诈骗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部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具有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零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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